申长青犯危险驾驶罪再审决定书
法院: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原审被告人申长青犯危险驾驶罪一案,淇**法院于2014年12月19日作出(2014)淇刑初字第193号刑事判决,认定原审被告人申长青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2015年1月26日鹤壁市人民检察院作出鹤检公诉审刑抗(2015)1号刑事抗诉书,以该判决适用缓刑错误,量刑明显不当为由向本院提请抗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事实不清,且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三款、第四款、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指令淇县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再审。
本案在再审期间不停止原判决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