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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危险驾驶罪再审决定书

法院: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原审被告人李某某危险驾驶一案,本溪**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11日以(2014)本县刑初字第00092号刑事判决,认定原审被告人李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5年5月8日,辽宁省本溪市人民检察院以本检刑抗(2015)4号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认为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三款、第四款及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指令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再审;

二、本案在再审期间不停止原判决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抗诉机关本溪市人民检察院。
  • 原审被告人李某某,男,1960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本溪满族自治县。

审判人员

  • 审判长赵丽梓
  • 代理审判员吕娜
  • 代理审判员谢添禛
  • 书记员张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