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危险驾驶罪再审决定书
法院: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原审被告人李某某危险驾驶一案,本溪**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11日以(2014)本县刑初字第00092号刑事判决,认定原审被告人李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5年5月8日,辽宁省本溪市人民检察院以本检刑抗(2015)4号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认为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三款、第四款及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指令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再审;
二、本案在再审期间不停止原判决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