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法律快车 > 裁判文书 > 刑事裁判文书 >正文

张**减刑裁定书

法院: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2010年11月5日黑龙江**人民法院作出(2010)牡刑一初字第59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张*财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3年4月1日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

执行机关黑龙江省牡**监狱于2015年11月30日以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后,依法向社会进行了公示,并组成合议庭审理。本院审理期间,牡**监狱于2015年12月11日要求撤回减刑建议,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牡丹江监狱因罪犯张**在本院审理其减刑案件期间有违纪行为,要求撤回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五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黑龙江省牡丹江监狱撤回对罪犯张**的减刑建议。

本决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罪犯张**,男,1993年2月25日出生,汉族,出生地黑龙江省宁安市,文化程度小学,现在黑龙江省牡丹江监狱服刑。

审判人员

  • 审判长赵恒栋
  • 审判员关丹宁
  • 审判员李颖
  • 书记员郑月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