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屈**的减刑裁定书
法院: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浙江省**民法院于2013年3月25日作出(2013)浙台刑一初字第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屈晓勇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黑龙**尔监狱于2015年12月1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等为理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屈**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呈报减刑材料符合法律及相关规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屈**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执行机关呈报符合法定程序。根据罪犯改造表现,考虑原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原判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屈**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刑期自2012年7月15日起至2019年8月1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相关文书推荐
- · 张*减刑裁定书
- · 张**减刑裁定书
- · 对刘**的减刑裁定书
- · 对高磊的减刑裁定书
- · 对杨**的减刑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