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减刑裁定书
法院: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2012年11月12日黑龙江**人民法院作出(2012)牡刑一初字第50号刑事判决,认定张**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黑龙江省牡丹江监狱于2015年11月30日以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后,依法向社会进行了公示,并组成合议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该犯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2月3日获2014年度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悔改表现突出,其减刑的起始、间隔时间及计分考核情况亦符合规定。根据该犯犯罪事实、原判情况、原判执行情况及服刑改造表现确定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最**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张**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
(裁定减刑后,有期徒刑的刑期自2011年12月5日起至2024年12月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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