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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刘**的减刑裁定书

法院: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黑龙江**人民法院于2002年12月5日作出(2002)牡刑初字第9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全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经黑龙**民法院于2005年6月8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2008年1月12日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经牡丹**民法院于2012年3月27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执行机关黑龙**尔监狱于2015年12月1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等为理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刘**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呈报减刑材料符合法律及相关规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刘**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执行机关呈报符合法定程序。根据罪犯改造表现,考虑原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原判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刘**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

(刑期自2008年1月12日起至2022年10月1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罪犯刘**,男,汉族,1958年3月7日出生,初中文化,无职业。现在黑龙**尔监狱服刑。

审判人员

  • 审判长敖丽静
  • 审判员石玉芳
  • 代理审判员田鹤
  • 书记员刘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