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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减刑裁定书

法院: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1998年9月17日鸡西**民法院作出(1998)鸡刑初字第80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张**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1998年12月12日经黑龙**民法院以(1998)黑刑二核字第52号刑事裁定,核准执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1年1月10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4年2月10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后经二次减刑共减去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

执行机关黑龙江省牡丹江监狱于2015年11月30日以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后,依法向社会进行了公示,并组成合议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该犯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完成劳动任务,2012年6月22日制止他犯自杀行为,记功奖励一次,悔改表现突出,其减刑的起始、间隔时间及计分考核情况亦符合规定。根据该犯犯罪事实、原判情况、原判执行情况及服刑改造表现确定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最**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张*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

(裁定减刑后,有期徒刑的刑期至2018年8月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罪犯张*,男,1972年4月27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四川省渠县,文化程度小学,现在黑龙江省牡丹江监狱服刑。

审判人员

  • 审判长赵恒栋
  • 审判员关丹宁
  • 审判员李颖
  • 书记员郑月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