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彦明犯强奸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26日作出(2014)温永刑初字第33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夏彦明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浙江省金华监狱于2015年12月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夏**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确有悔改表现。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夏**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加扣分表、罪犯考核月评表、奖分通知单、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夏**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夏**准予减刑五个月十五日(刑期自2013年12月2日至2015年12月1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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