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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彦明犯强奸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26日作出(2014)温永刑初字第33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夏彦明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浙江省金华监狱于2015年12月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夏**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确有悔改表现。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夏**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加扣分表、罪犯考核月评表、奖分通知单、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夏**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夏**准予减刑五个月十五日(刑期自2013年12月2日至2015年12月1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罪犯夏**,现在浙江省金华监狱服刑。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吴益平
  • 审判员赵绍庆
  • 审判员方梅
  • 代书记员张梦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