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二00三年十一月二十日,陕西省**民法院作出(2003)咸刑初字第00008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犯强奸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二00七年三月十日,陕西**民法院作出(2007)陕刑执字第49号刑事裁定,将罪犯赵**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二0一0年七月五日、二0一三年七月十七日,本院分别作出(2010)宝市中法刑二执字第303号、(2013)宝刑二执字第00426号刑事裁定,将罪犯赵**的刑罚分别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和一年十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二0二二年六月九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
执行机关陕西省宝鸡监狱于二O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以罪犯赵**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赵**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经考核获得积极24个(含2014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赵**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但系严重暴力犯罪,应从严掌握,又系老年犯可从宽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赵**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减刑后刑期执行至二0二0年六月九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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