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终止审理刑事裁定书
法院: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吉林省临江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3日作出(2013)临刑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邢*维犯挪用公款罪、抽逃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人民币20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在审理过程中,罪犯邢*维刑满释放。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终止审理。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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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吉林省临江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3日作出(2013)临刑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邢*维犯挪用公款罪、抽逃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人民币20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在审理过程中,罪犯邢*维刑满释放。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终止审理。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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