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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终止审理刑事裁定书

法院: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吉林省临江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3日作出(2013)临刑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邢*维犯挪用公款罪、抽逃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人民币20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在审理过程中,罪犯邢*维刑满释放。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终止审理。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罪犯邢**,男,1964年8月7日生,汉族,吉林省临江市人,普通高中毕业,现在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服刑。

审判人员

  • 审判长沈伟
  • 代理审判员杨笑
  • 代理审判员徐俊
  • 书记员王庆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