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挪用公款、贪污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长春**民法院审理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赵**犯挪用公款罪、贪污罪一案,于2014年7月8日作出(2014)双刑初字第7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赵**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29万元。原审被告人赵**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梁**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赵**及其辩护人丁**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合议庭评议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2014)双刑初字第72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