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某、程某某滥用职权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吉林**民法院审理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甲犯滥用职权罪、被告人程某某犯挪用资金、挪用公款罪一案,于2014年5月15日作出(2013)农刑初字第461号刑事判决及刑事裁定。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杨*甲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己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合议庭评议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2013)农刑初字第461号刑事判决及刑事裁定;
二、发回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