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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程某某滥用职权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吉林**民法院审理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甲犯滥用职权罪、被告人程某某犯挪用资金、挪用公款罪一案,于2014年5月15日作出(2013)农刑初字第461号刑事判决及刑事裁定。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杨*甲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己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合议庭评议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2013)农刑初字第461号刑事判决及刑事裁定;

二、发回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六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公诉机关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检察院。
  •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某甲,曾用名:杨**,男,1974年1月1日出生于吉林省农安县,汉族,大专文化,原系农安县哈拉海镇人民政府交通助理,住农安县。因涉嫌犯滥用职权罪,于2013年5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6日被取保候审,2014年4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农安县看守所。
  • 辩护人曲冲霄,吉林**事务所律师。
  • 原审被告人程某某,男,1964年10月20日出生于吉林省农安县,汉族,初中文化,原系农安县哈拉海镇程家坨子村党支部书记,住农安县。因涉嫌犯挪用公款罪,于2013年5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4日被取保候审。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张唯春
  • 代理审判员何福
  • 代理审判员张宇
  • 书记员张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