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焦**减刑裁定书
法院: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8月10日作出(2009)东刑初字第8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焦洪君犯贪污、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刑期:自2008年6月13日起至2018年6月12日止)。于2012年6月1日经本院减刑1年11个月。
执行机关吉林省梅河监狱以罪犯焦**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纪,积极参加劳动和学习,确有悔改表现为由,于2015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并提供该犯的月考核表、表奖审批表等相关证据材料。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该犯自入监以来,能积极参加劳动和学习,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监纪,获表奖3次,改造积极分子1次。上述事实有该犯月考核表等证据材料在卷为凭。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焦**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三项学习和生产劳动,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焦**准予减去有期徒刑1年(刑期:自2008年6月13日起至2015年7月12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