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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焦**减刑裁定书

法院: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8月10日作出(2009)东刑初字第8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焦洪君犯贪污、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刑期:自2008年6月13日起至2018年6月12日止)。于2012年6月1日经本院减刑1年11个月。

执行机关吉林省梅河监狱以罪犯焦**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纪,积极参加劳动和学习,确有悔改表现为由,于2015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并提供该犯的月考核表、表奖审批表等相关证据材料。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该犯自入监以来,能积极参加劳动和学习,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监纪,获表奖3次,改造积极分子1次。上述事实有该犯月考核表等证据材料在卷为凭。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焦**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三项学习和生产劳动,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焦**准予减去有期徒刑1年(刑期:自2008年6月13日起至2015年7月12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罪犯焦**,男,1972年2月13日生,汉族,吉林省东丰县人,现于吉**河监狱服刑。

审判人员

  • 审判长黄智慧
  • 代理审判员张丽晶
  • 代理审判员肖嫣
  • 书记员邹金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