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检索到 3 篇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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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合同诈骗罪再审决定书
原审被告人程**合同诈骗罪一案,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2月27日作出(2014)鄂樊城刑一初字第0006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程辉金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4年12月26日,襄阳市人民检察院作出襄检刑抗字(2014)10号刑事抗诉书,对本案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三款、四款,《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一条、三百八十二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法院: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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栾翀犯合同诈骗罪一案的再审决定书
原审被告人栾翀犯合同诈骗罪一案,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27日作出(2013)吉丰刑初字第147号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吉林省吉林市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出抗诉,认为原审判决量刑不当。依照《中华人**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三款、第四款,《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一条、第三百八十二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法院: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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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检察院对金家龙犯合同诈骗罪一案抗诉的决定书
原审被告人金**犯合同诈骗罪一案,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2月28日作出(2013)昌刑初字第35号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吉林省吉林市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出抗诉,认为原审判决对金**的量刑适用法律不当,量刑畸轻。依照《中华人**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三款、第四款,《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一条、第三百八十二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法院: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