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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检察院对金家龙犯合同诈骗罪一案抗诉的决定书

法院: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原审被告人金*犯合同诈骗罪一案,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2月28日作出(2013)昌刑初字第35号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吉林省吉林市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出抗诉,认为原审判决对金*的量刑适用法律不当,量刑畸轻。依照《中华人*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三款、第四款,《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一条、第三百八十二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本案指令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

二、再审期间,不停止原判决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抗诉机关:吉林省吉林市人民检察院。
  • 原审被告人金*,男,汉族,1965年5月21日生,住安徽省巢湖市柘皋镇锦旗行政村金府村1社。因犯合同诈骗罪,被吉林*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0.00元。

审判人员

  • 院长姜富权
  • 代理书记员魏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