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检察院对金家龙犯合同诈骗罪一案抗诉的决定书
法院: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原审被告人金*犯合同诈骗罪一案,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2月28日作出(2013)昌刑初字第35号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吉林省吉林市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出抗诉,认为原审判决对金*的量刑适用法律不当,量刑畸轻。依照《中华人*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三款、第四款,《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一条、第三百八十二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本案指令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
二、再审期间,不停止原判决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