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减刑裁定书
法院: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2012年12月14日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爱刑初字第148号刑事判决,认定郭再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万元;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黑龙江省牡**监狱于2015年11月30日以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后,依法向社会进行了公示,并组成合议庭审理。本院审理期间,牡**监狱于2015年12月11日要求撤回减刑建议,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牡丹江监狱因罪犯郭**已保外就医,现无法参加减刑案件审理为由要求撤回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五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黑龙江省牡丹江监狱撤回对罪犯郭**的减刑建议。
本决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