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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犯贪污罪、受贿罪等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18日作出(2010)宿城刑初字第020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万元,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万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民法院于2010年12月15日作出(2010)宿中刑二终字第004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0年1月13日起至2025年1月12日止。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2010年12月30日交付执行。该犯在服刑期间,因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3年6月28日作出(2013)锡刑执字第312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3年2月12日止。执行机关江苏省无锡监狱2015年11月2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于2015年11月30日至2015年12月4日进行公示。2015年12月9日,本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丁**、书记员江*出庭履行职务。监区警官唐*、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江苏省无锡监狱《减刑建议书》提出,罪犯李**,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予以减刑。

检察机关认为:执行机关提请的对罪犯李**减刑建议符合条件和程序。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李**于2014年5月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5年4月受到监狱表扬,确有悔改表现。该罪犯判后未履行财产刑与退赃义务,虽当地政府出具了家庭经济困难证明,但不能证实其本人确无可供履行的财产。

以上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犯人等级升降呈报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计分考核统计资料等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明,在本院公示期间,没有收到不同意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李**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但其未履行财产刑及退赃,应当适当缩减减刑幅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1997年《最**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以及《最**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六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李**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2年5月1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罪犯李**。现服刑于江苏省无锡监狱。

审判人员

  • 审判长李海林
  • 代理审判员申富军
  • 代理审判员徐莹颖
  • 书记员王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