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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陈**假释裁定书

法院: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贵州省**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22日作出(2012)黔东刑终字第36号刑事裁定,以被告人陈**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于2012年4月6日从凯里新犯收押分流中心转入凯**狱服刑改造。2014年4月3日经本院减刑6个月,刑期自2011年12月22日起至2017年6月21日止。执行机关贵州省凯**狱于2015年11月5日提出假释建议书,2015年11月24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2月14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凯**狱进行了公开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贵州省凯里监狱提供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评审鉴定表,证实该犯确有悔改表现。同时提供了社区矫正机构的调查评估意见和罪犯同意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并经监狱改造质量评估为没有再犯罪危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陈**在2013年5月至2014年4月、2014年5月至2015年4月服刑期间,获改造积极分子二次,并已退缴全部赃款。另查明,执行机关向法庭提供的社区矫正机构的调查评估意见表、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以及没有再犯罪危险的评估意见均系按合法程序收集和评估,程序合法,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三课”教育考试合格,改造态度端正,劳动积极肯干,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陈**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假释之日起至2017年6月2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罪犯陈**,男,1972年3月16日出生,侗族,原雷山**乐中学校长,本科文化,原住贵州省雷山县。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刘泽智
  • 审判员刘晓羽
  • 审判员杨晓春
  • 书记员罗维(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