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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玩忽职守一案刑事再审决定书
原审被告人刘*玩忽职守一案,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6日以(2013)平刑初字第183号刑事判决,认定原审被告人刘*犯玩忽职守罪,判处免予刑事处罚。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4年3月12日,辽宁省本溪市人民检察院以本检刑抗(2014)7号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认为原审判决不当。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三款、第四款及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法院: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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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玩忽职守一案刑事再审决定书
原审被告人刘某某玩忽职守一案,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6日以(2013)平刑初字第184号刑事判决,认定原审被告人刘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判处免予刑事处罚。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4年3月12日,辽宁省本溪市人民检察院以本检刑抗(2014)6号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认为原审判决不当。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三款、第四款及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法院: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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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审被告人贺新征指令再审决定书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四款之规定,决定如下:
法院: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