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某玩忽职守一案刑事再审决定书
法院: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原审被告人刘某某玩忽职守一案,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6日以(2013)平刑初字第184号刑事判决,认定原审被告人刘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判处免予刑事处罚。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4年3月12日,辽宁省本溪市人民检察院以本检刑抗(2014)6号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认为原审判决不当。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三款、第四款及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指令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再审。
二、本案在再审期间不停止原判决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