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审被告人贺新征指令再审决定书
法院: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原审被告人贺*征玩忽职守罪一案,湖南省韶山市人民法院于二O一一年三月一日作出(2011)韶刑初字第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贺*征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原审被告人贺*征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民法院于二O一一年五月四日作出(2011)潭中刑终字第9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湖南省湘潭市人民检察院认为,原审裁定确有错误,提请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抗诉。湖南省人民检察院于二O一三年十一月六日以湘检诉一抗字(2013)3号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四款之规定,决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指令湖**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再审。
本案在再审期间不停止原判决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