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连春与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阜城县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原告常**与被告郝**因民间借贷纠纷,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5年6月29日立案受理,原告常**于2015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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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阜城县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原告常**与被告郝**因民间借贷纠纷,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5年6月29日立案受理,原告常**于2015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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