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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连春与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阜城县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原告常**与被告郝**因民间借贷纠纷,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5年6月29日立案受理,原告常**于2015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常连春,农民。
  • 被告:郝**。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唐东
  • 审判员宋合龄
  • 人民陪审员王景昌
  • 书记员张彦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