耿**与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阜城县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晓洁诉被告耿**、李**、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安晓洁于2015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耿**、李**、武**的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安晓洁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安**撤回对被告耿**、李**、武**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140元人民币,减半收取5070元人民币,由原告安晓洁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