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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黄**、杜班**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阜城县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刘**诉被告黄**、杜班**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阜城县人民法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应移送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2015年2月24日原告刘**与被告黄**、杜班**限公司签订借款合同一份,被告黄**因承建武*北方嘉园项目向原告刘**借款600000元人民币,合同约定该借款2015年5月31日前一次性还清,每月利息貮万壹仟元人民币,每月支付一次利息,杜班**限公司北方嘉园项目部为该借款合同提供了担保,约定担保方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并自愿将冀A车作抵押。合同签订后,原告分三次向被告指定的账号打款600000元人民币,履行了自己的出借义务。被告黄**收到款后未按合同约定偿还本金支付利息,故原告起诉二被告偿还本金及利息。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法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原被告在签订借款合同时约定发生纠纷后,由阜**民法院解决。因此,阜**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被告杜班**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由被告杜班**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刘**。
  • 被告:黄**。
  • 被告:杜班**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杜加行,总经理。
  • 住址:浙江省东阳市城北工业新区华店工业园区。

审判人员

  • 审判长魏淑华
  • 审判员魏红梅
  • 人民陪审员王书义
  • 书记员王真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