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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郭**等与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阜城县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原告朱**、郭**与被告李*因民间借贷纠纷,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5年10月13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裁判结果

被告李**原告朱**、郭**借款30000元,被告于2016年1月31日前偿还二原告借款3000元,余款27000元于2017年1月26日前偿还。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朱**、郭**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朱**,农民。
  • 原告:郭**,农民。
  • 被告:李*,农民。

审判人员

  • 审判员唐东
  • 书记员高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