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耿**与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阜城县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诉被告耿**、李**、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于2015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耿**、李**、武**的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陈*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陈*撤回对被告耿**、李**、武**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9640元人民币,减半收取4820元人民币,由原告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陈*。
  • 委托代理人:刘广月,河北阜城六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 被告:耿**。
  • 被告:李**。
  • 被告:武**。
  • 委托代理人:付丙涛,河北中衡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 审判员李仲省
  • 书记员王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