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与祁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阜城县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原告安**与被告祁*因民间借贷纠纷,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5年12月18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告安**与被告祁*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裁判结果
被告祁*于2016年1月16日之前将夫妻共同财产位于阜城县阜城镇县联社北侧出让的土地16m*25m,土地使用证证号为阜国用(2000)字第TD3340号,序号NO.001189474过户给原告安**。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