祁金立与祁金星、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阜城县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原告祁金立与被告祁**、何**因民间借贷纠纷,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5年8月31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裁判结果
被告祁**、何**欠原告祁金立借款3000000元,二被告于2015年11月20日前偿还原告祁金立借款2000000元,余款1000000元于2015年12月31日前偿还。
案件受理费1540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20400元,由被告祁**、何**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