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祁金立与祁金星、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阜城县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原告祁金立与被告祁**、何**因民间借贷纠纷,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5年8月31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裁判结果

被告祁**、何**欠原告祁金立借款3000000元,二被告于2015年11月20日前偿还原告祁金立借款2000000元,余款1000000元于2015年12月31日前偿还。

案件受理费1540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20400元,由被告祁**、何**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祁金立,农民。
  • 被告:祁金星。
  • 被告:何**。

审判人员

  • 审判员唐东
  • 书记员高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