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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与中国人**有限公司武威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划拨裁定书

法院: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杨**与被执行人**份有限公司武威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杨**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沙民初字第135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9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标的为20577元,案件受理费233元,执行费212元,共计21022元,现因被执行人未能在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内履行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四百八十七条、《最**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威市分公司在金融机构存款21022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申请执行人杨**,男,生于1989年9月18日,藏族,甘肃省天祝县人,初中文化,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电力冶金股份有限公司氯碱分公司宿命内。
  • 被执行人中国人**有限公司武威市分公司。住所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
  • 法定代表人刘*,该公司负责人。

审判人员

  • 审判员孙永清
  • 书记员丁淑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