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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卢**、卢**、卢**与杨**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划拨裁定书

法院: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卢**、卢**、卢**、芦正梅与被执行人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海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5)海刑初字第34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3月23日向本院恢复申请执行,申请标的8500元。因被执行人杨**至今未履行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划拨被执行人杨**在金融机构的存款85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申请执行人卢**,男,生于1984年3月24日,汉族,宁夏海原县人,住中卫市沙坡头区兴仁镇。
  • 申请执行人卢**,男,生于1971年3月12日,汉族,宁夏海原县人,住中卫市沙坡头区兴仁镇。
  • 申请执行人卢**,女,生于1974年6月2日,汉族,宁夏海原县人,住甘肃省靖远县靖安乡。
  • 申请执行人芦正梅,女,生于1971年6月5日,汉族,宁夏海原县人,住甘肃省靖远县五合乡。
  • 被执行人杨**,男,生于1972年1月10日,回族,宁夏海原县人,住中卫市许套乡。

审判人员

  • 审判员孙永清
  • 书记员范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