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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与李*、中宁县**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冻结、划拨裁定书

法院: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高全贵与被执行人李*、中宁县**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卫民终字第28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40061.65元,案件受理费375元,诉前保全费1420元,案件执行费528元,共计42384.65元。因被执行人李*、中宁县**有限公司未能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履行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中宁县**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42384.65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申请执行人高**,男,生于1953年5月2日,汉族,宁夏海原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
  • 被执行人李*,男,生于1973年5月11日,汉族,宁夏中宁县人,小学文化,司机,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石空镇。
  • 被执行人中宁县**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
  • 法定代表人李**,男,生于1971年6月27日,汉族,宁夏中卫市人,系中宁县贝**有限公司经理,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镇罗镇。

审判人员

  • 审判员孙永清
  • 书记员刘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