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与李*、中宁县**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冻结、划拨裁定书
法院: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高全贵与被执行人李*、中宁县**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卫民终字第28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40061.65元,案件受理费375元,诉前保全费1420元,案件执行费528元,共计42384.65元。因被执行人李*、中宁县**有限公司未能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履行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中宁县**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42384.65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