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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诉马海军、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原告田*海诉被告马**、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13日申请撤回对被告马**、马**的起诉。

本院查明

经本院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田**撤回对被告马**、马**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232元,减半收取616元,由原告田**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田**,男,回族,宁夏中卫市人,初中文化,农民,住宁夏中卫市沙坡头区。
  • 被告马**,男,回族,宁夏中卫市人,初中文化,农民,住宁夏中卫市沙坡头区。
  • 被告马**,男,回族,宁夏中卫市人,初中文化,农民,住宁夏中卫市沙坡头区。

审判人员

  • 审判长李玉萍
  • 审判员李小强
  • 代理审判员杨泽君
  • 书记员徐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