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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与宋**、史**、中国人民财**市德胜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中宁县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12月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田*贤诉被告宋**、史**、中国人民财**市德胜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同日,原告提出保全申请,本院作出(2015)中宁*初字第2419-1号民事裁定书,对被告史**所有的轻型普通货车予以扣押。在开庭审理前,原告于2015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00元,减半收取1400元,保全费370元,共计1770元,由原告田**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田**,女,生于1964年6月15日,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
  • 委托代理人何媛,女,生于1989年10月24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系原告田群贤儿媳。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 被告宋**,男,生于1981年4月23日,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
  • 被告史**,女,住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系被告宋**妻子。
  • 被告中国人民财**市德胜支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 负责人徐**,系该公司经理。

审判人员

  • 代理审判员贺芳
  • 书记员李彦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