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与宋**、史**、中国人民财**市德胜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中宁县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12月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田*贤诉被告宋**、史**、中国人民财**市德胜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同日,原告提出保全申请,本院作出(2015)中宁*初字第2419-1号民事裁定书,对被告史**所有的轻型普通货车予以扣押。在开庭审理前,原告于2015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00元,减半收取1400元,保全费370元,共计1770元,由原告田**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