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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万栋、中国人**有限公司中宁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中宁县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诉被告万*、中国人**有限公司中宁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于2015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张**,男,生于1969年5月6日,汉族,初中文化,职工,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
  • 委托代理人晁文丽,宁夏中宝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 被告万栋,男,生于1983年1月28日,汉族,初中文化,司机,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城。
  • 被告中国人**有限公司中宁支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城。
  • 负责人陈**,系该公司经理。

审判人员

  • 审判员王金箫
  • 书记员王艳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