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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王*、中国人**有限公司中宁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中宁县人民法院

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中宁*初字第1652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与被执行人王*、中国人**有限公司中宁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责令被执行人王*赔偿申请执行人车辆修理费13647.5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50元,责令被执行人中国人**有限公司中宁支公司赔偿申请执行人车辆修理费2000元,上述共计15797.5元,但仅由被执行人中国人**有限公司中宁支公司主动履行了2000元。现查明被执行人王*暂无法找见,且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下剩执行款13797.5元暂无法执行到位。为此,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4)中宁*初字第165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提出申请恢复执行,恢复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申请执行人刘**,男,生于1983年11月28日,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
  • 被执行人王*,男,生于1970年1月4日,汉族,小学文化,司机,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
  • 被执行人中国人**有限公司中宁支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
  • 负责人陈**,系该公司经理。

审判人员

  • 审判长梁文涛
  • 审判员田龙
  • 代理审判员李超云
  • 书记员李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