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与刘**诽谤一审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
法院: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自诉人黄*控诉被告人刘*飏犯诽谤罪一案中,自诉人于2015年10月30日以与被告人庭外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自诉申请。
本院查明
经审查,本院认为,自诉人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诉讼法﹥的解释》的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自诉人黄*撤回自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