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法律快车 > 裁判文书 > 刑事裁判文书 >正文

李**犯诽谤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自诉人李*某以被告人李*某犯诽谤罪,向本院提起自诉。

本院认为

本院审查认为,自诉人李某某对被告人李某某的起诉缺乏罪证。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自诉人李*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重庆*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此页无正文)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四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自诉人李某某。
  • 被告人李某某。

审判人员

  • 审判员吕宝花
  • 书记员陈晓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