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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清与韦*、韦**诽谤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法院: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自诉人邱*清以被告人韦*、韦*丰犯诽谤罪,于2013年9月27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自诉人邱*清及其诉讼代理人卢**、被告人韦*、韦*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自诉人邱*清诉称,被告人韦**因不能继续承包来宾市兴宾区华侨卫生院精神病科,对自诉人不满,便起草恶意诽谤自诉人的相关文字内容及提供图片,被告人韦*修改后于2013年8月20日分别在《网易新闻论坛》中的“社会万象”版块发布标题为“广西来宾,腐败女官权色升迁路,践踏党纪国法”2个贴文,在《凯迪社区》“猫眼看人”版块下发布标题为“权色交易再现广西来宾,曝贪腐女局长睡觉升迁”1个贴文,在《天涯论坛》中的“天涯杂谈”版块发布标题为“广西来宾,腐败女官的权色升迁路”1个贴文。自诉人向公安机关报案后,经公安机关远程勘验,自2013年8月20日8时20分至2013年10月9日21时03分,在《网易新闻论坛》中发布的贴文被浏览2496次,回复154条,自2013年8月20日12时16分至2013年10月9日21时06分,在《凯迪社区》中发布的贴文被浏览43922次,回复291条,在《中华网社区》提取网民“连山”发布的贴文,自2013年8月22日17时31分至2013年10月9日21时10分,被浏览244186次,回复87条。两被告人在公安机关均供述所发布的贴文没有事实根据,他们的目的是捏造事实诽谤自诉人,把自诉人的名声搞臭,将自诉人从局长的位子上拉下来,以泄私愤。两被告人的行为严重损害了自诉人的人格和名誉,情节极其严重,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之规定,请求法院以诽谤罪追究两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同时两被告人的行为给自诉人的精神造成了很大的伤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请求依法责令被告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自诉人精神损失费10万元。自诉人对指控的上述事实向法庭提供了书证、被告人在公安机关的供述等证据。

被告人韦*对自诉人指控其犯诽谤罪没有异议。但是辩解称,自诉人指控其在《中华网坛》上发贴不是事实,该贴文应该是转发。其发贴是为了替父亲韦**出气,发贴时《最**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还没有实施,不应该适用该解释的规定。愿意尽力赔偿自诉人的损失。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韦*丰辩称,其儿子韦*所发贴文内容是其道听途说后书写的,没有任何的事实依据,对自诉人的指控没有异议。其是一时糊涂所为,对不起自诉人,其愿意接受法庭的审判。并尽力赔偿自诉人的损失。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韦**因不能继续承包来宾**侨医院的精神病科,便认为是自诉人来宾**卫生局局长邱*清所为而怀恨在心,即想以举报自诉人违法乱纪的方式,使自诉人当不成局长,以泄私愤。2013年7月份,被告人韦**将自己平时道听途说来的有关自诉人的一些言论,经过整理加工后以《腐败女官广西**生局局长邱*清的权色升迁路》为标题写成文字内容,并附上自诉人到华侨医院检查工作和私人住宅、车辆的图片,然后交给其儿子即被告人韦*,被告人韦*称要举报官员就要发到网络上,韦**亦同意。韦*把韦**所写的文字内容作了一些修改和编辑后,于2013年8月20日11时16分在广西玉林市美林街198号变色龙网吧内,以网名为“害羞的小迪*”的账号,在《天涯论坛》中的“天涯杂谈”版块发布标题为“广西来宾,腐败女官的权色升迁路”1个贴文。2013年8月20日11时38分、48分、12时16分又以“puninsh521”的网名分别在《网易新闻论坛》中“社会万象”版块发布标题为“广西来宾,腐败女官权色升迁路,践踏党纪国法”2个贴文和在《凯迪社区》中“猫眼看人”版块发布标题为“权色交易再现广西来宾,曝贪腐女局长睡觉升迁”1个贴文,该贴文于2013年8月22日17时31分被网民“连山”在《中华网社区》中“中华论坛”板块转发。贴文内容指名自诉人道德作风败坏,私生活放荡,以色谋权,性贿赂某某领导、升任卫生局局长后利用权力压制下属单位及员工,乱搞摊派,搞一言堂,玩忽职守,大肆敛财,并列举了自诉人在装修新成立的社区卫生院中收受钱财、向下属单位摊派局领导旅游费用等事例。帖文至2013年10月9日21时,被浏览290604次,回复532条。针对被告人韦**、韦*贴文反映的问题,来宾市**查委员会进行了调查,经调查核实自诉人邱*清的提拔均符合任职资格、条件,均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规定、程序进行,贴文所反映自诉人收受钱财、向下属单位摊派旅游费用等问题失实。

另查明,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韦**、韦*于2013年11月9日主动在来宾日报登报向自诉人邱*清道歉。2014年1月2日韦**将5万元人民币存入本院账户,用于赔偿自诉人邱*清的精神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

一、书证

1、受案登记表证实,自诉人邱*清于2013年8月21日向公安机关报案称有一名网名为“害羞的小迪*”的网友于2012年8月20日在天涯社区发表一篇故意诽谤、侮辱其的帖子,要求公安机关查处。

2、行政处罚审批表、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证实,被告人韦**、韦*因诽谤被公安机关分别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因韦**已年满七十周岁,对韦**不执行拘留行政处罚。

3、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告人韦*归案后,带办案人员到其发贴现场作了指认,现场位于广西玉林市美林街198号变色龙网吧内。

4、道歉公告,证实2013年11月9日被告人韦**、韦*自行在来宾日报的中缝处发布公告表示对自己的过错行为导致邱*清名誉受损,特此向邱*清诚挚的道歉。

二、自诉人陈述

邱*清陈述,其是来宾**卫生局局长。2013年8月20日11时许,有一名网名为“害羞的小迪*”在天涯社区发表了一篇《广西来宾,腐败女官的权色升迁路》的帖子,帖子的内容说其本人通过权色交易获得升迁,利用权力压制下属单位及员工,乱搞摊派、搞一言堂,玩忽职守,大肆敛财,私生活放荡,道德败坏,以色谋权,败坏党纪等恶意诽谤,帖子发出后,来宾**纪委详细了解了其本人近年来的廉洁从政情况,纪委最终调查并未发现其有违反党纪的行为,也并未接到群众关于其本人的来信来访举报。贴*反映其未经局领导班子会议,私自找人装修三个新设立的社区卫生中心,费用高于市场价百万元之多;及其在兴宾区卫生系统各单位的接待点,指定其有股份的酒家和拉**娱乐城;摊派旅游费用供局领导集体旅游,摊派新农合宣传制作费,从中收取回扣,以任免令要挟下级卫生院院长收取红包,均不是事实,装修社区卫生院是开过班子会议决定的,都有会议记录,而且装修的三个社区卫生中心费用二十万元左右。其没有经营任何酒家或娱乐场所,也没有在其他酒家或娱乐场所有股份。新农合宣传册制作费是由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负责管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只是其卫生局下属部门。帖子还举报其在两年之间购买豪车及豪宅,其的车子、房子分别是2006年10月份、2008年5月份家人为其购买,而其是2010年8月份才任兴**生局局长。所以发贴人是在恶意诽谤其,对其的名誉造了极大的影响。

三、远程勘验工作记录

(1)远程勘验笔录证实,公安机关第一次于2013年9月6日8时57分至2013年9月16日00时21分,对《网易新闻论坛》、《凯迪社区》中涉案帖文及发贴网民信息进行远程勘验,提取网民“puninsh521”在2013年8月20日11时38分、2013年8月20日11时48分,分别在《网易新闻论坛》中“社会万象”版块标题为“广西来宾,腐败女官权色升迁路,践踏党纪国法”、“广西来宾,腐败女官权色升迁路,践踏党纪国法”2个贴文。并固定发贴网民“puninsh521”个人信息。提取的2个贴文共计浏览2538次,回复162条。提取网民“puninsh521”2013年8月20日12时16分在《凯迪社区》中“猫眼看人”版块下发布的标题为“权色交易再现广西来宾,曝贪腐女局长睡觉升迁”1个贴文。并固定发贴网民“puninsh521”个人信息。提取的贴文共计浏览42891次,回复291条。第二次于2013年10月9日20时59分至2013年10月9日21时15分,对《网易新闻论坛》、《凯迪社区》、《中华网社区》中涉案帖文及发贴网民信息进行远程勘验,网民“puninsh521”在《网易新闻论坛》上的贴文截止至2013年10月9日21时03分共计浏览2496次,回复154条。网民“puninsh521”在《凯迪社区》上的贴文截止至2013年10月9日21时06分共计浏览43922次,回复291条。网民“连山”于2013年8月22日17时31分在《中华社区》中“中华论坛”版块下发布的标题为“权色交易再现广西来宾,曝贪腐女局长睡觉升迁”1个贴文,截止至2013年10月9日21时10分共计浏览244186次,回复87条。

(2)勘验检查照片记录表,证实被告人韦*在《网易新闻论坛》、《凯迪社区》和网民“连山”在《中华论坛》所发贴文标题及内容。贴文内容指名邱*清现广西**区卫生局局长,私生活放荡,道德作风败坏,以色谋权,不断通过陪领导睡觉的方式获得升迁,曾性贿某某领导、升任卫生局局长后利用权力压制下属单位及员工,乱搞摊派,搞一言堂,玩忽职守,大肆敛财,并列举:1、邱*清未经局班子会议,私自找人装修三个新设立的社区卫生中心,费用高于市场价百万元之多;2、兴宾区卫生系统各单位的接待点,指定必须是有她股份的酒家和拉**娱乐城;3、摊派旅游费用供局领导集体旅游,摊派新农合宣传制作费,从中收取回扣,以任免令要挟下级卫生院院长收取红包等等……4、邱*以每月3000元的工资,在不到两年的时间,迅速购买了豪华别墅和小轿车及其他奢侈物品等。

四、被告人供述及辩解

被告人韦*供述,其利用网名为“puninsh521”的账号,于2013年8月20日11时38分、2013年8月20日11时48分,分别在《网易新闻论坛》中的“社会万象”版块发布标题为“广西来宾卫生局,贪腐女局长权色升迁路和“广西来宾,腐败女官权色升迁路,践踏党纪国法”2个贴文。2013年8月20日12时16分,其利用同一账号在《凯迪社区》中“猫眼看人”版块下发布标题为“权色交易再现广西来宾,曝贪腐女局长睡觉升迁”1个帖文。2013年8月20日11时16分以网名为“害羞的小迪*”的账号,在《天涯论坛》中的“天涯杂谈”版块发布标题为“广西来宾,腐败女官的权色升迁路”1个贴文。这四个贴文中的“女官、女局长”都是指向来宾**卫生局局长邱*清。贴文的内容和图片是其爸韦海丰提供给其的,内容是否事实其不知道。其发贴的原因是因为其听到其爸说他所在的兴**侨医院精神病科病人逐年增加,他打算打报告往上级报批成立精神病院,他说卫生厅、来宾市政府都有批复同意了,但来宾**卫生局局长邱*清就是不批,还在办公室当面辱骂和羞辱其爸。其听后就觉得很气愤,为帮其爸泄愤,给邱*清制造一定的麻烦,其便将其爸交给其的文字材料作了一些文字上的修改和编辑后发到了网上。

被告人韦**供述,2008年的时候其来到来宾市兴宾区华侨卫生院工作,并承包了医院的精神病科,担任精神病科的主任。2013年3月份,华侨医院的院长说兴宾区卫生局有了新的规定,要收回精神病科的经营权,不给其承包了,只聘任其为精神病科的主任,月薪9000余元。因为其所领的工资比其承包的时候获利少多了,其就对兴宾区卫生局的做法非常不满,因此对兴宾区卫生局的局长邱*清怀恨在心,2013年5、6月开始,有人跟其说邱*清说过即使其能办精神病医院,她也不会给其的医院办理新农合报销。其听说之后非常气愤,其认为是邱*清故意为难和刁**,于是其对邱*清更加怨恨。平时其在不同的场合听到有人说到邱*清有违法违纪问题,于是开始有意识的收集邱*清违法违纪材料,其打算收集得材料后再向相关部门举报。2013年7月份的时候,其写了一份标题为《腐败女官广西**生局局长邱*清的权色升迁路》的举报材料,内容即为公安机关从网上下载的贴文内容。举报材料其交给儿子韦*,韦*对其说:如果要举报政府官员,就把材料发到互联网上面去,影响更大一些。其当时没有反对,默认了韦*的说法。2013年8月份的一天,其上网时发现其写的那份关于邱*清违法违纪的材料已经上传到了互联网的“天涯社区”上面,第二天,其儿子韦*也打电话告诉其他已把材料发到网上。其所写的材料没有任何事实依据,都是其在工作生活中听别人说的,平时道听途说之后记录下来,然后形成文字材料。其是想通过捏造事实,写材料举报邱*清,使她不得当局长了,达到其泄私愤的目的。

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韦**为泄私愤,共同故意捏造事实,以文字形式在互联网上散布,公然损害他人人格和名誉,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诽谤罪。自诉人邱*清控告被告人韦*、韦**犯诽谤罪成立。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韦*、韦**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主动登报向自诉人表示道歉,在一定程度上消除了影响,可从轻处罚。自诉人邱*清关于附带民事诉讼的各项请求,均不属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不予支持;但被告人韦**自愿赔偿自诉人精神损失费5万元,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案属结果犯,只有达到情节严重才构成犯罪,被告人韦*出谋划策,并亲自将贴文发到网络上,对本案危害后果的发生,起到了决定性和关键性的作用,情节严重;而被告人韦**只负责撰写贴文,犯罪情节轻微,且年满七十周岁,病患在身,当庭和登报向自诉人诚挚道歉,具有多重从轻处罚情节,对其不需要判处刑罚,决定对其免予刑事处罚。被告人韦*认为其行为不应适用《最**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但该解释不是新的法律,而是对法律条文的解释,其适用时间应与所解释的法律条文施行时间一致,故被告人韦*的辩解意见,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第二条第(一)项以及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韦智犯诽谤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3年9月24日起至2014年12月23日。)

二、被告人韦*丰犯诽谤罪,免予刑事处罚。

三、被告人韦**自愿交至本院用于赔偿自诉人精神损失人民币5万元,待本判决生效后由本院转交自诉人邱*清。

四、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邱*清的诉讼请求。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来宾**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一份、副本三份。

裁判日期

二○一四年一月十七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邱*清,女,1969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大学本科,来宾**卫生局局长。
  • 诉讼代理人卢献泽,广西华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人韦*,男,1976年8月11日出生,广西壮族自治区蒙山县人,壮族,大学本科,摄影师。因诽谤,于2013年9月24日被行政拘留,因涉嫌犯诽谤罪,于2013年9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来宾市看守所。
  • 被告人韦**,男,1940年11月20日出生,广西壮族自治区大化县人,壮族,大专文化,退休干部。因涉嫌犯诽谤罪,于2013年8月10日被取保候审。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卢欧萍
  • 审判员宋文新
  • 审判员罗杰
  • 书记员韦丽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