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有、邓**侮辱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连州市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自诉人罗*以被告人彭*有、邓*犯侮辱罪、诽谤罪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起控诉。
本院认为
本院审查认为,本案缺乏证据,自诉人罗*又提不出补充证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二)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自诉人罗*对被告人彭*有、邓*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