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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有、邓**侮辱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连州市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自诉人罗*以被告人彭*有、邓*犯侮辱罪、诽谤罪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起控诉。

本院认为

本院审查认为,本案缺乏证据,自诉人罗*又提不出补充证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二)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自诉人罗*对被告人彭*有、邓*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自诉人罗*,男,汉族,广东省连州市人。
  • 被告人彭*有,男,汉族,广东省连州市人。
  • 被告人邓某霞,女,汉族,广东省连州市人。

审判人员

  • 审判员唐家胜
  • 书记员荆振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