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劳动合同纠纷
更新时间:2011-12-08 21:43:35人浏览
问题描述:
您好,我是无锡新区的外资企业的一名员工,迄今在我公司工作了1年半了,今年6月15日因生病(膝盖疼,不能走路)请假看病,医生都是建议先保守治疗和休养看看治疗效果,这期间一直由正规医院开的病假条向公司请病假,公司每月付给我60%的工资。因为腿疼一直不好,疼痛加剧,病情变严重了,我于今年11月1日做了手术,做完手术,医生说,还要继续修养,恢复好了,才可以上班,有手术报告和病假条为证。但是,我公司11月6日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贸然将一份写给我个人的文件寄送到了我亲戚家,而不是寄到我的住处。并于当日,我和人事经理谈话,人事经理说公司要和我解除劳动合同,从现在起提前30天通知我,一次性发给我这30天的工资外加一个月半的补偿金。和我解除合同,我没意见,但是对于和生病员工解除合同的赔偿,这个赔偿金是不是太少了。人事经理说这是劳动法规定的,说我如果不认同,可以通过法律仲裁。请问律师,公司这样做是合法的吗?如果不合法,法律规定应该是怎样的?我该如何通过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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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飞律师
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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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规定,当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你与单位的纠纷焦点看你是否在医疗期内。医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
医疗期规定》的通知
2011-12-08 09:42:39
服务地区-江苏无锡
劳动合同规定,当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对此双方可以协商,如果双方协商不成,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2011-12-08 21:43:35
服务地区-江苏南京
法律规定:
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终止劳动关系,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欢迎来电咨询。
2011-12-07 16:32:57
服务地区-江苏无锡
劳动合同规定,当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你与单位的纠纷焦点看你是否在医疗期内。医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
医疗期规定》的通知
【颁布单位】 劳动部
【颁布日期】 19941201
【实施日期】 19950101
【章名】 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上
海市社会保险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了适应劳动用工制度改革需要,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企业改
革,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有关医疗期限的
规定,我部制定了《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现予发布
,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章名】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保障企业职工在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期间的合法权益,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六、二十九条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
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第三条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
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
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
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
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
;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第四条 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
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
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第五条 企业职工在医疗期内,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
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
的疾病,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
行安排的工作的,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
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终
止劳动关系,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
十级的,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第七条 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
的疾病,医疗期满,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
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
解除劳动关系,并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
第八条 医疗期满尚未痊愈者,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问题按照
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本规定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疗期规定详见
2011-12-07 15: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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