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非机动车逆向行驶机动车道,与机动车产生碰撞,非机动车人员受伤,机动车人... 24分钟前
答 发生交通事故后,都需要打电话报交警处理,因为只有交警才能划分责任。(简...
问 我买的隐形眼镜掉色了 29分钟前
答 你好,可以向消费者协会投诉
问 非机动车逆向行驶机动车道,与机动车碰撞,丰机动车人员受伤,机动车责任怎... 1小时前
答 在发生交通事故之后,交管部门会根据双方当事人及其违章行为在事故中的作用...
问 浙江十级伤残能赔偿多少钱 2小时前
答 你好,需要结合具体情况进行计算
问 租房订金纠纷,中介签合同前未告知其余收费款项 3小时前
答 "与房屋中介签订的合同,只要该合同是按照法律规定成立的,则该合同自其成...
问 我右手大挴指离断,关节脱位,有骨折,上了两根钢针,像我这种情况能评上伤... 今天 18:33
答 你好,需专业机构鉴定
问 你好。我帮我弟弟买车做担保人需要承担什么责任 今天 18:03
答 按照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担保责任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保证担保的范围包...
? 我在酒店工作,一个月的账户都对了,最后一天的购买单少了,这笔钱应该赔给... 46分钟前
答可以搜集证据起诉解决解决
? 您好,请问一下协议离婚,儿子的监护权属于我,但是女方强行抢过去,五年来... 2小时前
答您好,您可以起诉要求变更抚养权
? 取保候审期间怀孕了,问话还用去吗 3小时前
答你好,视情况而定
? 我哥哥被拘留在拘留中心一个多星期,现在和对方协商赔偿没有达成协议,对方... 3小时前
答犯罪嫌疑人被刑事拘留后,犯罪嫌疑人的哥哥可以委托专业刑事辩护律师了解相...
? 你好问一下2O14年超生的要交社会抚养费吗\ 今天 18:36
答你好,建议详询社保部门
? 我右手大挴指离断,关节脱位,有骨折,上了两根钢针,像我这种情况能评上伤... 今天 18:30
答你好,可以申请伤残鉴定,根据鉴定的伤残等级确定赔偿数额
? 我爸在上班时,由于工人操作失误,导致我爸的右手食指,请问申请工伤赔偿可... 今天 18:03
答中指和食指断了赔偿金额的计算需要先做伤残鉴定,鉴定结果出来后才可以计算...
问 龙律师好,我在上班的公司一直未给我交社保等。我该怎么申请? 今天 18:03
答 单位一直不交社保,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30日内《包含试用...
问 老板,欠我工钱,从去年追讨到现在,没有给,有他微信信息,和电话,请问律... 今天 17:35
答 需要其他证据予以辅佐,如证人,欠款发生的原因,或者对方自认等。对于债务...
问 签了三方协议6个月(9月到3月)公司说我拿到毕业证才可以签劳动合同 是... 今天 17:31
答 你好,只要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达成一致便可以签订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应...
问 你好,我想咨询关于江苏无锡对于三期女职工公司解散被辞退的赔偿问题 今天 16:57
答 您好,您是因为什么被公司辞退的呢?您与单位是否签订劳动合同呢?如果公司...
问 帮我弟弟买车坐担保人需要承担什么责任 今天 12:01
答 债务中的担保人需要承担两种担保责任,包括一般担保责任和连带保证责任。根...
问 我的健康码变红码错误的怎么变过来 今天 11:07
答 建议打12345处理
问 电动车新规是您样的谢谢 今天 09:12
答 您好,问一下交管部门~
无锡地区
江阴市律师案例
2022-05-200次
理人:张某,男,该公司职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柳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律师,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邓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章律师,X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XXXX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某某,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XXXX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XXXX南京分公司)与被上诉人柳某某、邓某某、XXXX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1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XXXX南京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被上诉人柳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某某,被上诉人邓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章律师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XXXX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XXXX南京分公司上诉请求:1.二审法院改判驳回上诉人不承担商业险被上诉人人伤损失105649.98元;2.本案上诉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驾驶员邓某某无相应从业资格证,且其知道所驾驶车型为营运车辆。依照保险合同约定,属于免责事项。上诉人对于该起事故不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被上诉人柳某某辩称,XXXX南京分公司没有明确具体的资格证的类型的,其免责条款不生效。被上诉人邓某某辩称,同一审时的答辩意见。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被上诉人XXXX有限公司未到庭发表意见。柳某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1.XXXX南京分公司、邓某某、XXXX有限公司赔偿柳某某各项损失共计268421.98元;2.XXXX南京分公司、邓某某、XXXX有限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8年8月30日11时43分左右,邓某某驾驶车牌号为苏A887YW9的轻型货车,沿红光路行驶至红光路溧水经济开发区路口时,与柳某某骑行的二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柳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该起事故经南京市公安局溧水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邓某某负该事故主要责任,柳某某负该事故次要责任。柳某某受伤后即入院治疗,共住院57天,花去医疗费28439.47元,出院诊断:1、T12椎体压缩性骨折;2、L4椎体压缩性骨折。治疗终结后,经南京东南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柳某某胸12、腰4椎体压缩性骨折构成九级伤残;同时鉴定其误工期限共计以180日为宜,护理期限共计以90日为宜,营养期限共计以90日为宜。本案在审理过程中,XXXX南京分公司质证认为,对该鉴定真实性无异议,对伤残等级暂不认可,待阅片后发表意见。但不向法院申请重新鉴定。同时查明,苏Axxxxxx的轻型货车登记所有人为XXXX有限公司,邓某某系借用XXXX有限公司的车辆,事发时由邓某某驾驶。该车在XXXX南京分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100万元)、不计免赔特约条款,该起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邓某某在本起交通事故发生前已取得准驾车型为C1的机动车驾驶证,案涉肇事车辆属于其准驾车型范围。再查明,XXXX南京分公司提供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第二十四条中载明:在驾驶人驾驶出租机动车或营业性机动车无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许可证书或其他必备证书的情形下,在保险责任范围内,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和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庭后,XXXX南京分公司未能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供投保单说明义务。事故发生后,XXXX南京分公司司垫付10000元。上述事实,有交通事故认定书、医疗费收费收据、用药清单、病历、保险单、驾驶证、行驶证、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以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实。一审法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其利益受损,被告应依法予以赔偿。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由邓某某负该事故主要责任,柳某某负该事故次要责任,依据合法程序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合法有效的证据,并具有法律效力,到庭当事人均表示无异议,法院予以采信;对于本案的另一争议焦点为:XXXX南京分公司以邓某某未取得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从业资格证书为由要求免除其保险责任是否应予支持。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第十九条规定: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中的下列条款无效:(一)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的;(二)排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本案中,XXXX南京分公司依据案涉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第二十四条主张邓某某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书,要求免除其保险责任。法院认为,首先,营运车辆的从业资格证属于行业管理范畴,只是行政部门规范营运行业的一种资质认定,与案涉车辆造成交通事故并没有直接因果关系。经审查,驾驶员邓某某已持有准驾车型为C1的机动车驾驶证,可以驾驶案涉轻型货车,邓某某是否已取得相关从业资格证并不影响邓某某在本起交通事故发生时已具有合法的驾驶资格,同时也没有证据证明邓某某未取得从业资格证就显著增加了XXXX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承保车辆的营运风险。XXXX南京分公司提供的相关免责条款又同时约定驾驶人员具有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相应许可证书方才赔偿的额外要求,应属于“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加重被保险人责任、排除被保险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情形。其次,从该免责条款字面内容来看,该条款并未明确出现从业资格证的文字表述,仅有“许可证书或其他必备证书”等笼统概括描述,未进一步清楚详细的解释相关证书的种类名称等,XXXX南京分公司亦未能举证证明其向投保人明确说明过该条款约定的许可证书或其他必备证书即指从业资格证书。综上,案涉保险条款系免责条款,XXXX南京分公司未尽明确说明告知义务,依据前述法律规定,该条款不产生效力。XXXX南京分公司以邓某某未取得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从业资格证书要求免除其商业三者险赔偿责任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柳某某提供的南京东南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系具有鉴定资质的鉴定中心对柳某某的相关伤情进行司法鉴定,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鉴定部门的鉴定意见既不存在鉴定机构或鉴定人员不具备鉴定资格或严重违法等法定情形,法院予以采信。依据以上查明的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对本案的责任主体及责任负担应作如下确认:XXXX南京分公司应依《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规定,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首先向柳某某承担赔偿责任;邓某某应在XXXX南京分公司赔偿后,依其在本次事故中的责任比例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同时XXXX南京分公司应在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对柳某某的损失承担赔付责任。对柳某某各项诉讼请求认定如下:1、柳某某主张的医药费费33506.47元,经审查,该费用与本次交通事故有关且有相关的票据为28439.47元,法院予以认定;关于柳某某第二次住院的费用,因柳某某未能举证此次费用与本次交通事故存在因果关系,故对第二次住院的相关费用5067元,法院不予支持;2、住院伙食补助费1800元(60天×30元/天),经查,柳某某住院57天,标准按25元/天,柳某某此请求法院确认为1425元(57×25元/天);3、营养费2700元(90天×30元/天),结合南京东南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柳某某的营养期限为90天,其计算标准每天25元,柳某某此项请求法院确认为2250元(90天×25元/天);4、护理费13960元【10440+110元/天×(90-58)天】,经查,参照鉴定意见及柳某某的伤情,护理期限可以确认为90天,柳某某主张住院58天护理费10440元,有相关的票据,法院予以确认,出院护理标准按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90元/天计算,柳某某此项费用可以确认为13320元【10440元+90元/天×(90-58)天】;柳某某主张出院后按110元/天计算,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5、误工费23578.5元(47157元/年×180天),XXXX南京分公司质证认为,认可按每月2020元计算误工费用。法院认为,误工费系受害人如未遭受人身侵害而本应获得却因侵权行为无法得到的利益损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关于“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的规定,认定误工费应以被侵权人是否丧失劳动能力进行考量,即只要受害人有劳动能力且因侵权行为导致丧失劳动机会并使得收入客观减少的情形,就应当赔偿误工费。本案中,柳某某受伤,受伤后住院57天,结合南京东南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法院确认其误工时间为180日。根据柳某某提供的误工证据,结合柳某某的实际工作性质,法院确认柳某某的误工标准为3638元/月(参照2016年度江苏省分细行业在岗职工餐饮业43660元/年计算),对柳某某主张的误工费,法院确认为21828元(180天×3638元/30天);6、鉴定费2900元,系柳某某实际发生的费用,法院予以认定;7、残疾赔偿金188800元(47200元/年×20年×20%),根据柳某某提供的鉴定结论,柳某某因此次交通事故构成一处九级伤残,法院予以认定。结合柳某某的年龄及工作性质,柳某某该请求法院予以确认;8、精神抚慰金10000元,综合本案侵权人的过错,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以等综合因素,法院酌情认定精神抚慰金为8000元,并在交强险限额内优先予以赔付;9、交通费800元,根据柳某某住院治疗情况及路途远近,法院予以认定交通费为500元;10、车损700元,双方均表无异议,法院予以确认。综上所述,柳某某的合理损失确定为268162.47元。首先由XXXX南京分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120700元(其中医疗费限额项下10000元,伤残赔偿限额项下110000元,财产损失限额项下700元,含精神抚慰金),超出交强险限额部分147462.47元,由邓某某按事故的主要责任承担赔偿即117969.98元(147462.47元×80%),同时XXXX南京分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的限额范围内对柳某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扣除鉴定费2320元(2900元×80%),XXXX南京分公司中在第三者责任险的限额范围内赔偿柳某某115649.98元,以上XXXX南京分公司合计赔偿柳某某236349.98元,扣除其已支付的10000元,XXXX南京分公司还应赔偿柳某某226349.98元。对不在第三者责任险的限额范围内的损失2320元,由邓某某承担。对于柳某某要求XXXX有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因XXXX有限公司在本次事故中无过错,故对柳某某此请求,法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十六条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判决:一、XXXX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合计赔偿柳某某226349.98元;二、邓某某赔偿柳某某2320元;三、驳回柳某某对XXXX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及其它诉讼请求。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经双方当事人确认,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本案是否应适用商业免责条款。本院认为,同时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应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XXXX南京分公司依据案涉商业险保险条款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主张邓某某未取得道路货物运输从业资格证,要求免除其保险责任。对此本院认为,首先,营运车辆的从业资格证属于行业管理范畴,只是行政部门规范营运行业的一种资质认定,与案涉车辆造成交通事故并没有直接因果关系。经审查,驾驶员邓某某已持有准驾车型为C1的机动车驾驶证,可以驾驶案涉轻型货车,邓某某是否已取得相关从业资格证并不影响其在本起交通事故发生时已具有合法的驾驶资格,同时也没有证据证明邓某某未取得从业资格证就显著增加了XXXX南京分公司承保车辆的营运风险。其次,从该免责条款字面内容来看,该条款并未明确出现从业资格证的文字表述,仅有“许可证书或其他规定证书”等笼统概括描述,未进一步清楚详细的解释相关证书的种类名称等,XXXX南京分公司亦未能举证证明其向投保人明确说明过该条款约定的许可证书或其他必备证书即指从业资格证书。综上,一审法院认定XXXX南京分公司应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并无不当。XXXX南京分公司以邓某某未取得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从业资格证书要求免除其商业三者险赔偿责任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XXXX南京分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依法应予驳回;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828元,由上诉人XXXX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何某某审判员冯某某审判员宛某某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查某某
2022-04-220次
:张某某,男,1966年8月3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某,男,1961年6月23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某,男,1977年5月24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某某,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x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9月3日立案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xxx公司上诉请求:请求二审法院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依法改判或者发回重审。上诉理由:xxx公司认为原审法院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具体如下: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1.一审判决书认定“原告的工资发放记录显示其受伤前三个月平均工资为每月8802元,依此计算,原告的误工费为26406元”,试问刘某某有这么高的工资收入何以再到xxx公司处应聘工作!xxx公司在一审开庭后向法庭提交的代理词述明“原告应聘铣工岗位,其填写的工作经历为在郑州豫达纺织机械、郑州四维机电、郑州兆明机械工作过,且工作岗位均为铣工,但原告在开庭时提供的其工资收入的证据是河南黎明重工公司发放的,且原告私自操作机床即发生事故,故代理人认为原告弄虚作假,其工作经历、技术能力均为虚假。”对此法庭没有查清案件事实。2.一审判决认定“原告的父母均出生于1951年,其二人的生活费原告应承担13763元”,一审开庭中刘某某并未向法庭提交证据证明其为独生子女,依据法律规定,刘某某有兄弟姐妹的,将由子女分担父母的抚养费。3.一审判决书认定“原告作为从事20多年铣工的熟练工人,在跟随师傅操作过程中,擅自戴着手套去处理铣床异响,导致受伤”,请问:跟随的师傅是谁?何以证明跟随了师傅?跟随了师傅又怎会发生事故?!二、一审判决书适用法律不当。1.一审判决认为“原告到被告公司应聘,已经填写了应聘登记表,尚未正式入职,被告安排原告到车间试工操作,双方形成劳务关系”,既然尚未入职,何以形成劳务或劳动关系?事实上如xxx公司一审代理词所述,事故的发生是由于刘某某未经过xxx公司的许可擅自操作设备的行为造成的,属于刘某某单方行为的意外事件,故一审法院以“提供劳动者受害责任纠纷”审理案件是错误的。2.一审判决认为“原告作为从事20多年铣工的熟练工人,在跟随师傅操作过程中,擅自戴着手套去处理(违章操作)铣床异响,导致受伤,自身存在一定过错,因此可以减轻被告的责任,本院酌定被告对原告的损失承担70%的赔偿责任。”既然是20多年的熟练工人,又怎会违章操作?这是“一定过错”么?xxx公司认为:即便根据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xxx公司也不应该承担70%的主要责任。综上,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支持xxx公司的上诉意见。刘某某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基本清楚,划分责任合理,上诉人垫付的医疗费是五千元,另外八百多元刘某某未收到,但不再追究。一审xxx公司称有视频监控,但迟迟未提交,应承担举证不能责任。xxx公司的上诉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望依法予以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刘某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9716.9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800元、营养费600元、误工费23328元、护理费3851元、交通费320元、残疾赔偿金69500.68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15140元、鉴定费2500元及检查费1183.5元,共计131940.13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被告在58同城平台上发布招聘铣工的公告,2020年8月28日原告通过58同城APP向被告投递简历应聘铣工。2020年9月1日原告至被告处面试,填写了应聘登记表,写明原告1998年至2020年一直从事铣工,经沟通被告认为原告符合铣工的要求,通知原告第二天试工。第二天上午10时许,原告在车间被铣床划伤左手。随即被送往中国人民解放军联勤保障部队第九八八医院进行治疗,入院诊断为:1.左手食指开放性骨折;2.指骨缺损;3.伸肌腱、皮肤缺损。原告住院16天,于2020年9月18日出院,出院医嘱为:1.出院后每3日换药,避免患肢过度负重,积极康复功能锻炼;2.术后2周拆除缝线,1个半月拆除肢具,逐步开始活动,3个月复查X线;3.注意休息,加强营养。原告入院当天的门诊费832.5元系被告缴纳,原告的住院费共计9716.95元,其中被告垫付了5000元。根据原告申请,该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原告的伤情进行了司法鉴定,河南省直第三人民医院司法鉴定中心于2021年4月13日出具豫省直三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认定原告左手损伤评为十级伤残,误工期评为伤后90日,伤后30日内建议一人护理(住院期间护理人数遵医嘱),伤后30日内建议加强营养促进损伤恢复。原告支付鉴定费2500元和鉴定检查费1183.5元。原告提交的工资发放流水显示,2020年5-7月份工资实发额分别为9147.1元、9023.35元、8236.3元。一审法院另查明,原告与其妻子育有一子刘开拓,出生于2003年2月27日。原告的父亲刘立成出生于1951年7月13日,母亲柴引群出生于1951年8月16日,原告兄弟姐妹一共三人,均已成年。灵宝市焦村镇纪家庄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显示,刘立成、柴引群夫妇已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对于受伤的经过,原告称:“被告派师傅带着我操作机器,我和师傅干完活后,正在测试刚才干的活是否合格,我听见机床上有异响,我认为是后面的顶尖没顶紧,我就去锁紧顶尖,但是手滑了就发生了事故”“我戴手套了”“原、被告签订了临时工协议”。被告提交的《普通铣床操作与加工实训(第2版)》中安全操作规程显示“不准许戴手套操作机床”,被告称“原告还未入职,所以还没有进行培训”“入职铣工必须先试工”“我们招的是正式工,没有签临时工协议”。庭审中,本庭向双方释明并要求被告提交事发当时的监控录像,但被告至今未提供。上述事实,有经原、被告质证的下列证据及本案开庭笔录在案佐证:1.原告简历投递记录;2.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九八八医院诊断证明书、出院通知书、住院病例、住院收费票据各一份;3.户口本、护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4.原告父、母亲户口本复印件、刘开拓身份证复印件、村委会证明各一份;5.居住证、房产证、社保记录及工资卡交易明细;6.鉴定意见书、检查费发票及鉴定费发票各一张;7.被告提交的情况说明、支付医疗费记录、《普通铣床操作与加工实训》。一审法院认为:原告到被告公司应聘,已经填写了应聘登记表,尚未正式入职,被告安排原告到车间试工操作,双方形成劳务关系,原告在试工过程中发生事故受伤,被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原告作为从事20多年铣工的熟练工人,在跟随师傅操作过程中,擅自戴着手套去处理铣床异响,导致受伤,自身存在一定过错,因此可以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该院酌定被告对原告的损失承担70%的赔偿责任。原告的损失包括:1.医疗费:根据医疗费票据及付款记录,对原告的医疗费共计为9716.95元予以认定。2.住院伙食补助费:原告住院16天,按照每天50元计算,住院伙食补助费应为800元。3.营养费:参照鉴定结论,原告的营养期为30天,按照每天20元计算,营养费为600元。4.误工费:参照鉴定结论,原告的误工期为90天,原告的工资发放记录显示其受伤前三个月平均工资为每月8802元,依此计算,原告的误工费为26406元,原告仅请求23328元不违反法律规定,该院予以认定。5.护理费:参照鉴定结论,原告的护理期为30天,因原告未提交护理人员的收入证明,故该院参照2019年度河南省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46858元/年计算,原告的护理费为3851元。6.交通费:根据原告住院治疗的实际情况,对原告请求的320元予以认定。7.残疾赔偿金:原告构成十级伤残,按照2020年度河南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4750.34/年计算,原告的残疾赔偿金为69500.68元;8.被扶养人生活费:原告的儿子刘开拓在庭审时已经年满18周岁,该院不再计算其生活费;原告的父母均出生于1951年,其二人的生活费原告应承担13763元(20644.91×10×0.1÷3×2=13763);被扶养人生活费并入残疾赔偿金,故原告的残疾赔偿金共计为83263.68元。9.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告构成十级伤残,该院酌定其精神损害抚慰金为5000元;10.鉴定费:根据原告提交的票据,对于鉴定费和相关检查费共计3683.5元予以认定。综上计算,原告的上述损失共计130563.13元,被告应当赔偿70%,即91394元,扣除已垫付的医疗费5832.5元,被告还应当再赔偿原告85561.5元,原告请求数额过高的部分该院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编》第六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xxx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刘某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等共计85561.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二、驳回原告刘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69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499元,被告xxx有限公司负担970元。二审期间,双方均未提交新证据。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关于被上诉人刘某某与上诉人xxx公司双方是否形成劳务关系。虽然刘某某到xxx公司应聘,填写了应聘登记表,尚未正式入职。但是xxx公司安排刘某某到车间试工,并上车床操作,应视为双方已初步建立劳务关系。刘某某在车床上操作过程中发生事故导致受伤,xxx公司应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xxx公司上诉称系刘某某擅自操作设备而引发的意外事件,不属于劳务关系或提供劳动者受害责任纠纷,与已查明事实明显不符,不予支持。关于刘某某误工费、被抚养人生活费。误工费以刘某某受伤前三个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有刘某某提供的工资证明(工资卡交易明细)为证。虽然xxx公司提出质疑,但未有相反证据予以推翻,故不予采信。被抚养人生活费已经考虑刘某某兄弟姐妹三人,其只承担三分之一份。故xxx公司上诉称应由子女共同分担父母抚养费的理由,一审已予以考虑在内。关于责任大小确认。一审已考虑刘某某系熟练工人的因素,却违规操作,导致受伤,自身应承担30%的责任。因此xxx公司上诉称划分责任不当,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上诉人xxx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本院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939元,由上诉人xxx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崔某某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李某某
2022-05-200次
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某某,XXXX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原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薛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某某,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某某,XXXX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原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荆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某某,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某某,XXXX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原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超杰,男,1984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郑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某某,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某某,XXXX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原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某某,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某某,XXXX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再审申请人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X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薛某某、荆某某、王超杰、王某某(以下简称薛某某等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XXX公司申请再审称,被申请人亲属王某某在2020年1月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不符合劳动者主体资格条件,王某某与XXX公司劳动合同已经在2020年1月19日终止。已经达到退休年龄的劳动者是否已经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不是判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标准。因此,原审法院认为被申请人亲属王某某与XXX公司之间自2019年7月起存在劳动关系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原审法院简单的将是否依法已经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作为判断劳动关系存在的依据,不考虑认定劳动关系后一系列社会问题,过分偏向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有失公平,这不符合法院居中裁判的角色。申请人认为,对于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但没有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其继续就业与用人单位形成的用工关系应按劳务关系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之规定,申请再审。薛某某等人提交意见称,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王某某符合劳动者主体资格,其于2019年7月入职申请人公司,年龄尚未满60周岁,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不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的唯一条件,王某某一直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也未有领取过退休金,其与申请人公司仍为劳动关系。二、原审法院适用法律正确,综上,原审判决符合案件事实也符合相关法律规定,请求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王某某于2019年7月入职XXX公司从事保洁工作,其出生于1960年1月19日,入职时工作时未满60周岁。2020年3月8日王某某发生交通事故时,虽然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并未与XXX公司解除劳动关系,XXX公司亦未提供证据证明王某某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故原审判决认定XXX公司与薛某某等人之间自2019年7月起存在劳动关系并无不当。XXX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应当再审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XXX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审判长刘某某审判员朱某某审判员马某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日法官助理刘某书记员张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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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
20中,误将分动箱油加入变速箱内,且在排空分动箱残油后,未再对分动箱加油保养。保养结束,李某及汽修公司其他工作人员均未发现该问题。案外人张先生接收车辆后,因分动箱内无油,车辆在行驶途中发生故障。事故发生后,在汽修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参与下,由李某作为公司代理人与案外人张先生签订赔偿协议,约定赔偿张先生车辆维修费用及其他经济损失共3万元,并由汽修公司法定代表人向张先生足额转付了该赔偿款。后李某自汽修公司离职,汽修公司将李某诉至济南市槐荫区法院,以该笔赔偿是李某的过错导致,且协议为李某与案外人张先生签订为由,要求李某向汽修公司返还由公司垫付的赔偿款3万元。法院审理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李某在执行工作任务中给顾客造成的财产损失,系职务行为侵权,应当由汽修公司负责赔偿。虽然赔偿协议由李某签订,但李某的实际身份为汽修公司的代理人,且签订的协议也由汽修公司实际履行。因此,不能以李某实际签订协议为由,认定李某为赔偿义务人。双方当事人争议的另一焦点在于,汽修公司向案外人张先生赔偿后,是否有权向李某进行追偿。职务行为侵权,由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这一原则,是为了避免用人单位利用不合理的风险转嫁手段,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但是,如果劳动者对损害的发生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为了保障用人单位正常经营管理、引导劳动者在工作中保持谨慎、勤勉的工作态度,应当对劳动者的过错进行规制。那么在这起案件中,李某是否应当承担责任?法院认为,汽修公司并无证据证明李某的错误加油行为出于故意。至于李某是否存在重大过失,应该结合车辆的维修难度和李某的技术水平综合判断。案外人张先生车辆受损的原因为分动箱加油错误,而更换油品属于汽车保养的基础项目,不需要高难度维修技术。李某自2018年即从事车辆维修工作,油品更换错误应当属于疏忽大意,而非技术不足导致。李某的行为应当被认定为工作中的重大过失,应当向汽修公司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但同时,汽修公司也应该通过技术和制度的安排,来最大限度地保证车辆维修后的安全性。在本案中,汽修公司将车辆交由李某一人进行多项保养维修,并由李某一人对车辆维修后的状态进行试车,不利于发现维修工作中的失误。汽修公司向李某提供了分动箱油、变速箱油两种油品后,也未发现李某在保养期间并未使用变速箱油。因此,汽修公司在车辆维修保养工作的监督管理制度上存在缺陷,同样应对该项损失负有一定责任。法院认为,即使用人单位因劳动者的重大失误产生经济损失,也属于正常经营风险的一部分,不可将风险全部转嫁给劳动者,而应当结合工作难度、过错程度、工资报酬、管理制度等多项因素综合判断。要求劳动者承担赔偿的目的,也并非完全填补用人单位的侵权赔偿,而是通过惩罚劳动者督促劳动者在后续工作中提高警惕,引以为戒。结合李某在汽修公司每月3500元的工资收入,并综合考虑赔偿协议约定内容后,法院判决李某向汽修公司赔偿5000元。汽修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律师说法劳动关系作为一种特殊的民事法律关系,既要遵循基本的自愿、平等原则,又要基于对劳动者生存权保障和整体就业环境健康性的考虑,在一定程度上对劳动者倾斜保护。如劳动者因严重失职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失,单位可依法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但在损失赔偿上,民法典等一系列规范性法律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赋予了劳动者损失赔偿上的“职业豁免权”。只有这样,才能避免劳动者因担心承担全额赔偿风险,而在具有一定风险性的工作中畏手畏脚,才能真正激发劳动者工作的创造性和积极性,推动整个社会健康有序发展。
查看2022-05
13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法律快车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一、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流程需要多长时间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根据上述规定,一般法院强制执行的时间是6个月。(一)法院强制执行时一般是生效判决后6个月内结束,但中止执行的期间应当扣除。确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有本院院长批准。法院会采取多种方法执行被申请人的财产,如查询、冻结、划拨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二)在判决生效后的两年内你都可申请强制执行,一旦进入强制执行程序,没有期限!法院会用很多办法,如查封帐户,查封不动产等手段来完成执行。(三)冻结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的最长期限为六个月,需要继续冻结的,应在冻结到期前向银行、信用合作社等办理冻结手续,否则,逾期不办理,视为自动解除冻结。二、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费用是怎么计算的执行费用包括申请执行费和实际执行费用。其中,实际执行费用是指人民法院或人民法院委托其他单位或个人进行的与本案执行有关的勘验、鉴定、评估、拍卖、仓储、保管、运输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一)因案件执行的需要而实际支出的执行费用,由申请执行人交纳,此类费用不予缓交和减免。已经交纳的实际执行费用金额计入执行标的额中,与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一并执行。(二)因被执行人或案外人提出申请而进行鉴定、检验、评估和审计的,由提出申请的一方预交。(三)申请执行费在执行立案时先不预交,在执行结案后,从执行到的标的中优先抵付由被执行人负担。三、申请强制执行多久会立案法律并没有明文规定申请强制执行多久会立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执行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执结,非诉执行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执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还需延长的,层报高级人民法院备案。委托执行的案件,委托的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后一个月内办理完委托执行手续,受委托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委托函件后三十日内执行完毕。未执行完毕,应当在期限届满后十五日内将执行情况函告委托人民法院。
查看2022-05
13约定的,还完最后一期贷款之后就可以进行解压。那么车辆解压之后还有什么事?以下将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进行详细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一、车辆解压之后还有什么事1、汽车贷款最后一笔月供扣掉后,大约10个工作日,抵押手续就可以到办理汽车分期付款的银行取回了。银行的信用卡汽车分期,最好事先拨打银行的客服电话咨询一下是否已经全部结清,客服电话在还款卡的背面能够找到。在金融公司办理的汽车贷款,可以拨打所属金融公司的客服电话咨询,或者到汽车销售商处咨询办理。2、领取机动车登记证书,必须本人持身份证领取,其他可能用到的手续还有:机动车行驶证、银行还款明细等。3、拿到登记证书后,下一步需要到当地市级的车管所办理解除车辆抵押手续,需要一并携带的资料包括:机动车登记证书、贷款机构出具的贷款结清证明、贷款人的组织机构代码证、《机动车抵押登记/质押备案申请表》、授权委托书、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4、到车管所办理大厅后,到相应的服务窗口即可办理。二、车辆解压需要本人去吗车辆解押不需要本人去办理,可以由代理人代办。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五十四条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理申请各项机动车登记和业务,但申请补领机动车登记证书的除外。对机动车所有人因死亡、出境、重病、伤残或者不可抗力等原因不能到场申请补领机动车登记证书的,可以凭相关证明委托代理人代理申领。代理人申请机动车登记和业务时,应当提交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机动车所有人的书面委托。第五十五条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代理人申请机动车登记和业务,应当如实向车辆管理所提交规定的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三、办理汽车解压需要什么1、机动车所有人和抵押权人的身份证明。2、由代理人代理的,还需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代理人为单位的,还需提交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以及机动车所有人的书面委托。3、机动车登记证书。4、人民法院调解、裁定或者判决解除抵押的,还应当提交人民法院出具的已经生效的《调解书》、《裁定书》或者《判决书》,以及相应的《协助执行通知书》。5、抵押权人为单位且已注销的,还应当提交该单位的注销证明(可以为工商部门出具的查询证明)以及抵押人已还款的证明。6、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的;机动车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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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家住六楼,二楼从主管道接暖,导致我六楼暖气不热
共3条回复>>行人骑电动车走到机动车道上被撞身亡,责任如何划分?
共3条回复>>警察抓车,骑摩托车逃跑时撞伤警察,会受什么处罚
共3条回复>>部分被执行人履行,部分未履行,但最终案件中的立案时间和最终日期变为空白...
共3条回复>>工地肋骨断了,牙齿掉了三颗,内脏损伤能赔偿多少?
共3条回复>>我在婴儿店买衣服,过了几天,把我在婴儿店买衣服的视频被店主发到朋友圈中...
共1条回复>>精选知识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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