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姬某某解除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1-08 13:40:18 人浏览

导读:

自2005年7月在被告青岛市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服务中心从事保洁服务工作,2006年8月原告被该单位移交给被告山东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服务中心管理,继续从事该项工作,直至2008年8月被辞退。期间原告多次要求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均被被告拒绝。该案经过两次仲裁、两次起诉
  自2005年7月在被告青岛市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服务中心从事保洁服务工作,2006年8月原告被该单位移交给被告山东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服务中心管理,继续从事该项工作,直至2008年8月被辞退。期间原告多次要求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均被被告拒绝。

  该案经过两次仲裁、两次起诉、一次上诉,追回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解除劳动关系补偿金、所拖欠工资,还要回养老保险和带薪年休假。

  办案思路:因为接到案件时,当事人已经向法院提出诉讼,只能积极搜集证据,查阅法律、法规,准备开庭。

  办案经过:因当事人申请法律援助时,已经向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提出诉讼,且请求不全面,故在庭审中办案律师根据相关劳动法律、法规提出变更诉讼请求。因法院认为变更的诉讼请求,在仲裁程序没有提起,故驳回变更的诉讼请求。在当事人提出上诉二审维持原判后,不得已又提出仲裁申请。该案经过两次仲裁、三次审理。

  案件评析:

  该案对方当事人拖欠当事人半个月的工资545.36元、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双倍赔偿金2181.42元、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一倍工资赔偿金7085036元、缴纳社会保险及带薪年休假353.79元均得到得到支持。然对当事人2008年以前的部分确按照双方存在劳动关系而非书面劳动合同关系为由予以驳回,办案律师认为值得探讨。

  1、不管是从劳动法还是相关的法律法规;人事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问题的解释》的通知(国人部发[2003]61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临时工等问题的请示>的复函》(1996年 劳办发[1996]138号)、根据劳动部 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条规定、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处理劳动关系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劳社[2002]44号)第六条第一款、《山东省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0条、还是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 鲁高法【2008】243号第(五)条规定……等等,大量的法律依据,证实可以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2、但法院执意按照《2005年全省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中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与其招聘的劳动者未签订劳动合同视为雇佣关系的观点判决,且美其名曰“双方只是存在劳动关系而非书面劳动关系”,故本案的裁决法律适用背离了劳动法立法宗旨。同时该《纪要》的实施,剥夺了多少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劳动者的权益,在山东省劳动法历史上是不光彩的一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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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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