辞职工资结算时间

更新时间:2018-10-09 13:48:25人浏览
问题描述:
我今年八月二十号与一家私立学校签订合同,但是学校并没有把合同给我,九月三十号的时候,学校找到我,说根据我的表现,说要对我进行停职停岗,转为待岗,于是我在十月六号上午递交了辞职信,之前学校说如果要辞职,就要把辞职报告交给校长,但是在十月五号的时候,学校发短信给我,让我把辞职信交给级部主任,六号的时候我把辞职报告交给主任,当时他并没有签字,我还问了一句,你不批吗?这样就可以了吗?他说可以了!而且他说工资到二十号打到卡里,于是我就收拾东西走了,但是二十号的时候并没有打到卡里,他说学校所有老师都没有拿到工资,说跟他们一起拿,但是二十四号,学校在职教师都拿到工资了,今天我打电话咨询,还是没有拿到,后来打电话问学校,他们说,这个情况要等校长回来,然后打电话给我,可是我现在很不确定我能拿到工资,所以我想咨询一下:学校这样做对不对?我怎么才能拿到工资呢? PS:当时学校是十月五号下午上班,我那时因身体不舒服到医院去了,六号递交辞职信后,收拾东西的时候,发现我的办公桌和抽屉被人动过,很多东西都不见了,其实东西不是很重要,关键这种行为让人很气愤,学校这样做对吗?
3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劳动纠纷律师团队 咨询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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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发短信和员工说不做赶紧辞职,劳动者是可以不辞职的,只要劳动者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合同,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
经济补偿金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经济赔偿金是补偿金的二倍。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2018-10-09 13:48:25
平台特邀律师 咨询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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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试用期内提前3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劳动者可以解除合同;如果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事先通知用人单位。领导准许辞职,是否可以请30日的假以及是否不用上班,须经领导批准,以利于工作的顺利交接。
2012-02-16 20:15:49
沈培亮律师
服务地区-江苏苏州
可以向劳动部门举报的。
2011-10-25 19:3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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