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执业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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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付廷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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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安徽-合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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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律所:安徽王良其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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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 务: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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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134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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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专长:刑事案件,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损害赔偿,公司企业,房产纠纷,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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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区华润大厦B座32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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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赖被强制执行已有两年时间就是不给钱该怎么办老赖被强制执行已有两年时间就是不给钱的解决方式是法院裁定中止执行,可以等被执行人有偿还能力或者申请人发现财产线索再重法院强制执行今天 12:47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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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签劳动合同,怎么确定劳动关系?
大家带来劳动合同小科普一、试用期可以不签劳动合同吗?试用期必须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单位不签劳动合同,如何确定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劳动关系成立:▶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三、如何证明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可参照以下凭证:▶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考勤记录;▶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均可作为参照凭证。社保缴费记录查询可点击城市服务-社保专区-社保缴费记录查询,即可查看个人社保缴费记录。四、劳动合同解除时的经济补偿标准是什么?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具体标准为: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进行计算▶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其中,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五、劳动报酬权益被侵害怎么办?如果您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可向单位所在地劳动监察部门进行投诉反映,或通过劳动调解、劳动仲裁、法院立案等渠道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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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驾驶单方面事故谁负责
交通事故中所起的作用确定责任比例。一、无证驾驶单方面事故谁负责1.无证驾驶机动车出事故的,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责任人:(1)无证驾驶一方过错造成的,无证驾驶一方承担全部责任;(2)当事人都存在过错的,依据当事人的过重程度和作用确定责任比例,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2.法律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二、无证驾驶的几种情形1.没有驾驶证的;2.未经考试,非法取得驾驶证的;3.驾驶证被注销、吊销的;4.不符合驾驶条件(年龄和健康状况),非法取得驾驶证的;5.驾驶证已超过有效期的;6.驾驶证被暂扣的;7.持军队、武装警察部队驾驶证驾驶民用机动车的;8.持境外机动车驾驶证在中国驾驶的;9.驾驶车辆超过最高准驾车型的;10.未随身携带驾驶证的。三、无证驾驶事故保险赔吗提醒您,驾驶人没有取得驾驶资格发生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不予理赔。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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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确定盗窃罪立案
上的。盗窃立案后一般不能撤案的。一、怎么确定盗窃罪立案确定盗窃罪立案标准如下:1.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的,认定为“数额较大”;2.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认定为“数额巨大”;3.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二、盗窃立案后能撤案吗盗窃立案后一般不能撤案。提醒您,民事案件的当事人是可以撤诉,刑事立案说明犯罪事实的成立,是不能撤销案件的。刑事案件的受害人刑事案件的原告一般是检察院盗窃罪属于刑事犯罪,而刑事案件只能结案,不能撤案。所谓结案,就是需要法院宣判,罪名成立或是不成立,不成立就会被无罪释放。罪名成立的就会被判刑,有可能减轻处罚或是免除处罚。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三、盗窃罪的构成要件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具有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的行为。3.主体要件。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能构成。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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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犯会判死刑吗
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抢劫犯会判死刑吗抢劫犯不一定会判死刑,抢劫罪的最高法定刑是死刑。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法律依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二、抢劫罪的构成要件有哪些1.本罪的主体是年满十四周岁的人。2.在主观方面,本罪只能由直接故意构成,故意的内容必须以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为目的。3.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也称作双重客体,即不仅侵犯了公私财物所有权,同时也侵犯了被害人的人身权利,往往造成人身伤亡。但是,它的最终目的,还是为了抢劫财物,只是它使用的手段,也侵犯了人身权利,所以把它归入侵犯财产罪中。4.在客观方面,行为人必须具有对公私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守护者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对人身实施强制的方法,立即抢走财物或者迫使被害人立即交出财物的行为,是否抢劫到财物,是确定既途或者未遂犯罪形态的根据,但不影响本罪的成立。三、抢劫罪可以减刑吗抢劫罪可以减刑,但是需要满足在执行期间有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提醒您,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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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费是否属于违约方拒履行合同给守约方造成的实际损失?
造成的实际损失,故二审判决根据实际支付的情况,判令对方想当事人支付相应律师费并无不当。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最高法民申221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洛阳市某某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洛阳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洛阳市某某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洛阳某某公司申请再审称,本案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年修正)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规定情形,应予再审。事实与理由:(一)一、二审判决案由定性错误。案涉《意向书》《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补充协议》(一)和(二)(以下简称《补充协议(一)和(二)》)包含了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法律关系、联营合作法律关系、股权转让合同法律关系、涉他合同法律关系,一、二审判决仅认定了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法律关系。(二)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审判决。洛阳某某公司提交洛阳某某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工商档案、2016年6月14日冉某与卢某某办公室对话录音、2016年11月15日潘某与卢某某的电话录音等新证据,证明双方同意解除《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冉某将持有洛阳某某公司的股份转给卢某某。洛阳某某公司后又反悔要地,双方达成《补充协议(一)和(二)》,双方变更履约方式,洛阳某某公司又不认可自己签署的《补充协议(一)和(二)》,诉请继续履行《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违反禁止反言获利原则和诚信原则。(三)《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已被《补充协议(一)和(二)》变更后废止,洛阳某某公司不再享有案涉土地过户请求权。洛阳某某公司已解除对洛阳某某公司占股的风险控制和制衡,因洛阳某某公司选择要求履行《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第八条的退款且涤除了土地过户的担保,卢某某、卢某某依照决议书代表洛阳某某公司发出口头退款通知,该通知已经到达洛阳某某公司,冉某代持洛阳某某公司的40%股权分别转让给洛阳某某公司指定人员,交付土地使用权的权利义务已消灭。(四)洛阳某某公司构成违约,无履行债务的能力,洛阳某某公司自签订合同后一直未履行缴纳契税、土地增值税的义务,不履行过户前置手续,构成实质性违约和以不作为方式表明不履行合同,二审判决支持洛阳某某公司5万元律师费缺乏证据证明。洛阳某某公司提交意见称,(一)本案系洛阳某某公司与洛阳某某公司因《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的履行而产生的纠纷,一、二审法院将本案定性为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正确。(二)《补充协议(一)和(二)》并无洛阳某某公司的盖章和追认,并未生效。1.卢某某和卢某某并无签订补充协议的授权,卢某某当时并非洛阳某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洛阳某某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已注销,《补充协议(一)和(二)》自始根本履行不能;3.即使《补充协议(一)和(二)》有效,双方仍是为了达到洛阳某某公司持有案涉土地的目的,双方并未协商一致解除《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三)冉某同意出庭作证不属于新证据,冉某退出洛阳某某公司的股权,系洛阳某某公司恶意违约所致,并不影响《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的履行。(四)洛阳某某公司主张《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废止没有依据,其违反协议约定的两个月内土地过户至洛阳某某公司名下的义务,不享有合同解除权。洛阳某某公司享有先诉抗辩权,有权拒绝继续为洛阳某某公司垫付款项,洛阳某某公司注册资本金的多少及是否实缴与公司融资能力、支付能力无关。(五)根据合同约定,五万元律师费应由洛阳某某公司承担。洛阳市某某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未提交意见。最高院裁判认为:本院经审查认为,洛阳某某公司的再审申请不能成立。关于案涉《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应否继续履行的问题。洛阳某某公司与洛阳某某公司签订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洛阳某某公司主张《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已被《补充协议(一)和(二)》变更废止,经查,《补充协议(一)和(二)》与《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签订主体不同,无洛阳某某公司的签章,亦未得到洛阳某某公司的追认,故不足以认定《补充协议(一)和(二)》已替代《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洛阳某某公司虽然已将其代表冉某在洛阳某某公司中所占的股权转让,但对于转让的原因,双方说法不一致,洛阳某某公司也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股权转让后,《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已经解除,故洛阳某某公司主张《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不应继续履行的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关于律师费问题。本案中,洛阳某某公司提起本案诉讼,是因洛阳某某公司拒绝继续履行《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的违约行为所致,洛阳某某公司为本案诉讼支付的律师费,属于其因对方违约造成的实际损失,故二审判决根据实际支出的情况,判令洛阳某某公司向洛阳某某公司支付相应律师费并无不当。综上,洛阳某某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洛阳市某某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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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一年后离婚,彩礼是否应返还?一个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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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涉嫌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案 法律意见书
案法律意见书(2022)皖良刑辩字0721号尊敬的检察官: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安徽王良其律师事务所接受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案嫌疑人张某某的委托,指派付廷斌、时可敬律师(以下称“辩护人”)作为其辩护人参与本案的诉讼活动。接受委托后,辩护人依法多次会见了张某某,对本案侦查、补充侦查卷宗进行了充分的研判,对本案的来龙去脉有了全面的掌握和了解。辩护人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现提出如下法律意见。辩护人对张某某构成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没有异议。但辩护人认为,起诉意见书指控张某某交易金额共计达一百xx余万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中张某某的犯罪时间不长、犯罪对象单一、销售金额不大、销售标识数量较小,结合相较之下假冒标识社会危害不大且张某某系初犯的情况,辩护人建议对张某某适用缓刑。具体理由如下:一、认定张某某非法经营数额达“情节特别严重”标准不能排除合理怀疑且罪责刑不相适应起诉意见书指控事实错误,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张某某涉非法经营数额达一百余万,且有相反证据证明一百余万中绝大多数系合法包材款项。起诉意见书指控“xx于2021年3、4月份与张某某商议由杨提供假酒包材”“张某某、杨xx与张某2之间的交易金额共计达13xxxxxx元”,该部分事实证据不足且不能排除合理怀疑。公安机关用以证明该部分事实的证据仅有张某2的供述以及微信交易明细,而张某2的供述反复、不稳定且同张某1的供述相矛盾,不足以采信;微信交易明细亦只能反映双方之间的微信转账往来的情况,不能体现资金性质(事实上,根据第二次补充侦查卷一中张某2和张某1的供述,一百多万的微信转账绝大部分是张某2从张某某、张某1处购买的没有印刷任何标识的空白包材,仅有很小一部分是购买印有茅台标识的包材)。况且,根据本案张某2的供述,其除从张某某、张某1处购买案涉假酒包材外,也有从其他人处购买假酒包材的情况,且从客观上说,张某某、张某1于2021年10月起才开始找到李某制造案涉假酒包材,因此认定张某某自2021年3、4月即已从事案涉假酒包材制造、销售且将本案案涉假酒所涉虚假标识归咎于张某某实属没有依据的臆断。故而无论是行为开始时间还是经营数额,起诉意见书的认定均属证据不足且不能排除合理怀疑。二、应当在三年以下确定张某某量刑起点,且可以对其适用缓刑(一)张某某所涉标识数量以及经营数额均较小,符合缓刑适用条件。承上所述,鉴于以上证据不足且不能排除合理怀疑的情况,根据“存疑有利于被告人”的刑事诉讼原则,本案宜以客观、明确且可以查清的证据认定张某某所涉标识数量以及经营数额。根据本案张某3坚的供述以及微信交易明细证明,张某某系于2021年10月初才找到xx印刷制造假酒包材,张某某与张某3坚发生微信转账13.73万元,张某1与张某3坚发生微信转账4.3万元,相关微信交易流水中,2021年11月26日以后的转账系有授权委托手续的合法包材款(第二次补充侦查卷一第16-17页)。张某1供述与张某3坚上述供述相印证,且证明张某某、张某1所涉假酒包材共3000件,以每件24元价格从张某3坚处购买,每件25元销售给张某2,两个月案发,共获利3000元。因此,本案多处客观且可相互印证的主观证据均证明张某某销售假酒标识数量不足一万件、非法经营数额小于五万元、违法所得数额小于二万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以及既往判例量刑标准,可以对张某某适用缓刑。(二)建议适用缓刑所考虑到的其他情节。1.张某某犯罪时间不长。根据本案有依据的证据以及起诉意见书指控的部分事实来看,张某某系于2021年10月初找到李某月公司生产假酒包材,本案案发于2021年12月份,其间2021年11月以后系制造、销售有合法授权手续的合法包材,因此张某某一共涉嫌犯罪时间仅一个月有余。2.张某某销售对象单一。就起诉意见书指控的事实而言,张某某销售的对象均为张某2,并未向其他人员及群体销售,而张某2却不止从张某某一处供货。其犯罪情节不属于特别严重。3.张某某系初犯,且张某某并未直接从事下游生产假冒白酒的行为,其侵犯商标权的行为相较之下社会危害性小。综上,辩护人认为,无论张某某本人是否如实供述、是否属坦白、是否认罪,均应依据客观以及有印证的主观证据认定案件事实。无论是“存疑有利于被告”的刑事诉讼原则角度还是保证程序正义角度,在本案相关事实不清的情形下,更应综合全案证据认定相关事实情节。综合全案,辩护人认为张某某系知识产权观念薄弱、主观恶性不深,且其所涉时间短,经营数额以及获利较小,可以对其适用缓刑。以上意见,敬请贵院采纳。谢谢!此致合肥xxx检察院辩护人:付律师、时律师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日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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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张xx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建议撤销案件法律意见书
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嫌疑人张xx本人的委托,指派付廷斌、时可敬律师(以下简称“辩护人”)作为其辩护人参与本案的诉讼活动。接受委托后,辩护人依法会见了张xx,较为全面地了解并研判了本案案情,对本案的来龙去脉有了全面的掌握。辩护人认为,张xx自始至终作为一个受骗者,根本不可能知道为其“办理贷款”的贷款公司系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其根本亦不可能具有帮助信息网络犯罪的故意。本案没有任何证据能够证明或者推定张xx具有“明知”的故意,张xx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应当对张xx作撤销案件处理。辩护人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提出如下法律意见。一、张xx系被欺骗、被利用而提供银行账户,其主观上不可能知道为其“办理贷款”的贷款公司提供的所谓“技术渠道”系为网络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根据辩护人会见张xx时了解到的情况以及张xx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证据,张xx因生意周转有压力,于是联络贷款公司帮其办理贷款。因办理贷款需要近期银行流水证明符合贷款资格,而张xx本人的近期流水不够,于是该“贷款公司”称可以为张xx提供渠道办理流水过账,并承诺该技术渠道作出的流水完全真实且渠道合法。作为回报,张xx需在贷款办理成功后需向其支付“五个点位”的办理费用。本案不可回避的一个基本事实是:张xx之所以提供自己的银行账户,是因为贷款公司承诺可以提供合法渠道制作真实流水用以提交贷款审核。在张xx委托“贷款公司”办理贷款申请的整个过程中,张xx都是在该“贷款公司”的欺骗下行为,对于如何办理、何处办理、需要何手续办理均系该“贷款公司”安排操作。因此,张xx系基于上游“贷款公司”的虚假承诺以及事实欺骗而陷入了错误认识,从而被利用交付了自己的银行账户。张xx自始至终都处于一种不知道也不可能知道上游网络犯罪存在的状态。根据刑法理论,本案属于“利用不知情者”的间接正犯的情形,张xx作为被骗者、被利用者,因为从根本上对上游犯罪不知情,缺乏故意要件,因而不构成犯罪。二、指控张xx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不能成立,张xx不仅没有任何获利,反而向“贷款公司”支付了包含路费在内的办理贷款费用,张xx在本案中完全是一个被害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第八条的规定,认定帮信罪中的“明知”故意,应当根据行为人收购、出售、出租信用卡、银行账户等的次数、张数、个数,并结合行为人的认知能力、既往经历、交易对象、与实施信息网络犯罪的行为人的关系、提供技术支持或者帮助的时间和方式、获利情况以及行为人的供述等主客观因素,予以综合认定。本案中,张xx与实施信息网络犯罪的上游人员并不认识,张xx联系办理贷款业务的“贷款公司”人员也系张xx在网络上认识。因此张xx不可能基于既往经历或者基于共同关系实施帮助行为,本案中,指控张xx构成帮信罪仅有可能是基于张xx从中可能获利的假设。然而显而易见的是,张xx在本案中不仅没有任何获利(如上文所述,张xx并非基于出租、出售的获利目的交付银行账户,其是基于被欺骗的事实而交付银行卡),其作为受骗人反而受有损失(张xx同“贷款公司”人员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能够反映出张xx不仅需要向“贷款公司”支付“五个点位”的办理费用,期间的路费等办理贷款的必要费用也需张xx支付)。因而指控张xx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逻辑上根本不可能成立。既不是因为同上游人员相识、也不是为出租、出售银行账户获得收益,能够使得张xx将银行账户交付给“贷款公司”提供的“技术渠道”人员的可能性只有一种——张xx是被欺骗交付了银行账户。结合微信聊天记录反映出的张xx的认知能力,张xx对于贷款办理、银行流水走账等并不熟系。基于双方巨大的信息差,“贷款公司”人员欺骗张xx能够成功“进件”(指成功办理贷款),在张xx确实见到如何“流水对冲”而萌生退意时,该“贷款公司”人员却称“为资金安全”“测试安全风险”从而继续欺骗张xx交付其银行账户。在张xx已经被欺骗陷入认识错误的状态下,即使流水制作过程有些异常,张xx也不可能认识到该行为系实施信息网络犯罪。况且,微信聊天记录也反映出张xx仅能认识到自己的银行账户系被用于他人还款继而进行理财。因此,无论客观上张xx的银行账户是否被用作网络犯罪的支付结算账户,无论客观上法益是否确受侵害,张xx因欠缺“明知”的故意这一核心构成要件,无论如何,指控张xx构成帮信罪都是淡薄且荒谬的。因此,综合以上,张xx根本不可能是帮信罪的犯罪嫌疑人,其在本案中作为一个被骗走银行账户从而被利用的被害人,被公安机关错误地立案、错误地执行了刑事拘传措施、错误地提起了指控。诚然,网络犯罪作为近年来成上升趋势的一类犯罪,值得严格适用法律予以打击;诚然,被害人因有财产损失其利益应当得到补偿;诚然,帮信犯罪作为下游帮助类犯罪,加大了电信诈骗等网络犯罪的查处难度,从而应当被严厉查处。但这均不代表可以盲目扩大打击范围从而错误地指控根本没有犯罪故意反而应当是被害人的人构成帮信罪。辩护人认为,张xx不构成犯罪,本案实应全面查清事实,对张xx作出撤销案件处理。以上意见,敬请贵院采纳。谢谢!此致Xx县公安局辩护人:付律师、时律师二〇二二年六月九日人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