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在苹果官方APP游戏里消费1w多(家人不知情 孩子小学三年级)苹果官方... 44分钟前
答 你好,是否可以退款看合同约定,建议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向法院起诉...
问 你好我想咨询工伤的问题 53分钟前
答 您具体想问什么事情呢
问 六十岁老人应和对方发生争吵,打架,要被拘留吗?老人有高血压,血糖高病 1小时前
答 打架双方是否都要拘留,不能一概而论,还要根据具体案情况区分责任,如起因...
问 你好,我在超市买了不到10元的食品变质了怎么办 1小时前
答 买到变质商品,可以拨打当地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电话,进行投诉举报 ,依...
问 男人出轨想离婚,女方该咋办 今天 18:32
答 你好:可以报警解决,要求离婚
问 酒店被政府选做隔离酒店 让员工休息 有工资吗 今天 18:09
答 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
问 泄露私密照片算是侵权吗? 今天 17:02
答 你好,建议报警处理
? 结婚两年不到,夫妻感情破裂离婚,从怀孕生子带孩子两三年到没工作了,法院... 1小时前
答抚养权方面,要按照那一方的抚养对孩子成长有利原则,法院确定抚养权时会综...
? 我想问问,我女友大学毕业,她堂哥让她办公司,法定代表人是我女友,怎样做... 1小时前
答可以以诈骗去报案
? 我的父母要离婚,请问这个房产在过户给我后还算夫妻共同财产吗?算不算是恶... 2小时前
答您好,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处分需要双方达成一致,您可以将属于您的部分房产...
? 我朋友盗窃价值3000元以下的LED关源。会怎么判。是初犯。 2小时前
答你好,偷车应当按照盗窃的价值定罪量刑
? 我被骗了,但是查询到了公司确实在工商局注册了。但是现在在清盘,我怎么样... 3小时前
答你好。根据你所说的情况,破产清算程序,具体需要多久,需要看公司的规模大...
? 你好,我做手工工作,交了2万多代理费,现在做的产品都不合格,还签了合同... 3小时前
答你好,协商不了起诉解决
? 你好问下交通撞事案车辆三五情况下至人死亡最高判都少年,多长时间能提交法... 3小时前
答在我国,一个人被判处死刑后,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
问 个人经济纠纷案 需要提交什么证据 今天 17:02
答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
问 我在私立学校工作 最近因为本人不愿意参与学校的招生,领导劝我主动离职 今天 14:45
答 教师可以自动离职,但最好应当主动辞职。自动离职是指劳动者不向用人单位打...
问 定购一批瓷砖,发现,公司名称,品牌在官网上查不到,瓷砖产地未标准,是不... 今天 13:45
答 您好!可以直接向消协投诉
问 想购买农村人建的房屋,怎么样才能合法化 今天 12:04
答 有风险才有利益,不能合法化
问 单位未解除劳动合同,阻止我上班,已报警,走劳动仲裁怎么写劳动仲裁书? 今天 11:31
答 劳动仲裁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
问 你好,请问没人差我钱不肯还,去法院起诉需要钱吗 今天 11:26
答 借钱不还起诉时,当事人应当携带起诉书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进行起诉,写明...
问 泄露私密照片算是侵权吗? 今天 10:54
答 你好,建议报警处理
合肥地区
肥西县律师案例
2021-01-230次
州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某、尹某、某总医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2020)皖1302民初34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8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因双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本院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某宿州分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中某宿州分公司超额承担的赔款,依法改判;2.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用由张某、尹某、某总医院承担。事实和理由:1.本案中张某某死亡原因与交通事故的因果关系原因力不明。张某提交的鉴定报告在鉴定结论部分已经明确表明张某某的死因是颅脑损伤继发感染死亡,即感染是死亡原因之一,颅脑损伤并非一定引起感染,某宿州分公司认为感染是某总医院医疗损害所致,且死者死亡时间距离事故发生112天,一审张某提交的证据载明的死亡因果关系原因力不明,某总医院也作为本案诉讼主体参加诉讼,某宿州分公司请求在二审法院的主持下进行医疗损害鉴定以明晰责任。2.某总医院出具的死亡记录中载明死者住院天数为112天,一审法院计算的住院天数有误。3.请二审法院在整体医药费中酌定扣除10%-15%的非医保用药费用。4.一审张某办理丧葬事宜的误工费、交通费未提供合法有效的证据,某宿州分公司不予承担。5.某宿州分公司不是实际侵权人,不承担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张某答辩称:1.本案中交通事故直接导致张某某重伤。入院记录、入院诊断、死亡记录表明交通事故是直接导致张某某颅脑损伤继发感染死亡的原因,某宿州分公司提出的进行医疗损害鉴定没有事实依据,应不予认可。2.根据入院记录和死亡时间以及出院记录核算出死者住院天数应为113天,112天是医院记录错误。3.商业三者险并不是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按照非医保用药予以扣除,于法无据,其条款内容属于格式条款霸王条款,明显加重被保险人负担,应属无效,另外,保险公司在举证期限内未进行鉴定,也未提供证据证明非医保用药的具体数额,张某某在接受医院抢救时,即使出现非医保用药,也是遵照医嘱使用,其本人和家属无法辨认,也无法拒绝,即使保险公司不承担也应由驾驶员承担。4.关于张某办理丧葬误工费、交通费的问题。其相关误工费、交通费是实际花费,应当由尹某、某宿州分公司承担,本案一审、二审的案件受理费,应当由尹某、某宿州分公司承担。尹某答辩称:其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不计免赔险,保险额度是一百万元,加之,张某某在重症监护室紧急抢救期间,全部用药是根据拯救生命为准则,应该不存在所谓的非医保用药。某总医院答辩称:其不同意某宿州分公司上诉请求,请求二审法院予以全部驳回。1.某宿州分公司提出的医疗损害鉴定是没有任何客观依据。2.某宿州分公司是没有权利提出医疗损害鉴定,该鉴定应该由医疗服务的相对方提出,故,其不同意某宿州分公司的医疗损害鉴定申请。3.某宿州分公司不应扣除10%-15%的非医保费用,因为某宿州分公司没有任何依据。张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一、依法判令尹某、某宿州分公司赔偿张某各项损失合计1,116,703.51元(精神抚慰金在交强险限额内有限赔付):1、门诊医疗费4,034.23元;2、住院医疗费351,346.04元;3、护理费13,953.24元;4、误工费14,690元;5、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3390元;6、营养费3390元;7、交通费2,260元;8、死亡赔偿金600,640元;9、丧葬费38,000元,10、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0元;11、办理丧葬事宜误工费、交通费3,000元;12、车辆损失费2,000元;二、本案诉讼费由尹某、某宿州分公司负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9年9月12日21时11分,尹某驾驶皖L×××××号轿车沿宿永路由西向东行驶至百虎园门前东侧路段时,与张某某推行电动自行车由北向南横过宿永路时发生碰撞,造成张某某受伤及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张某某被送至某总医院接受治疗,住院113天后,于2020年1月2日医治无效死亡。张某某的医疗费355380.27元,张某支付93599.23元,某宿州分公司垫付10000元,尚欠某总医院医疗费251781.04元。宿州某于2019年11月8日作出第3413022*****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尹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张某某无责任。2020年1月3日,宿州市****鉴定中心出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认定张某某因交通事故致脑肿胀、颅内多发出血症,蛛网膜下腔出血,脑干损伤,弥漫性轴索损伤,下颌骨骨折,左侧腓骨小头骨折,双膝多发皮肤挫裂伤,出现反复发热、腹部感染,感染性休克等症状和体征,经抢救无效死亡,综合分析认为张某某应系颅脑损伤继发感染死亡。另查明,尹某驾驶的皖L×××××号轿车登记车主为王胜兰,尹某与王胜兰系夫妻关系,皖L×××××号轿车在某宿州分公司处购买了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险1000000元(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后某宿州分公司为张某某垫付了10000元,张某为死者张某某的女儿,张某某无妻子,父母已经去世。因张某尚欠某总医院医疗费251781.04元,张某某的住院医疗费发票未开具给张某,庭审中某总医院作为证据出示法庭。在庭审过程中,张某、尹某均表示同意将拖欠的医疗费251781.04元直接支付给某总医院。一审法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交通事故应当按照事故责任划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起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尹某负全部责任,张某某无责任,该责任认定符合实际情况,责任划分正确可作为本案责任认定的依据,尹某应当对张某的损失予以赔偿。结合张某的诉讼请求,参照安徽省统计局的相关数据。张某的损失为:1、医疗费345,380.27元(扣除某宿州分公司垫付10,000元),其中张某支付93,599.23元,尚欠某总医院医疗费251,781.04元;2、护理费13,953.24元;3、住院伙食补助费3,390元;4、营养费3,390元;5、交通费2,260元;6、死亡赔偿金600,640元;7、丧葬费37,189元;8、精神损害抚慰金,酌情支持50,000元;9、办理丧葬事宜误工费、交通费,依法酌情支持2,000元。以上费用合计1,058,202.51元。张某诉称的误工费,由于张某某已经年满六十周岁,未有误工证明,依法不予支持。张某诉称的车辆损失2,000元,由于未有损失证明,依法不予支持。关于某宿州分公司要求对张某某死亡原因进行鉴定的申请,该申请无事实依据,且张某某死因已经公安机关委托鉴定,鉴定结论明确写明,张某某系因交通事故致脑肿胀、颅内多发出血症,蛛网膜下腔出血,脑干损伤,弥漫性轴索损伤,下颌骨骨折,左侧腓骨小头骨折,双膝多发皮肤挫裂伤,出现反复发热、腹部感染,感染性休克等症状和体征,经抢救无效死亡,综合分析认为张某某应系颅脑损伤继发感染死亡,因此,对于某宿州分公司的该申请依法予以驳回。鉴于尹某在某宿州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1,000,000元商业三者险(不计免赔),故以上费用由某宿州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张某的损失120,000元(包括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在商业险限额内支付938,202.51元。因张某、尹某均同意由某宿州分公司直接向某总医院支付拖欠的医疗费251,781.04元,故应由某宿州分公司直接向某总医院支付医疗费251,781.04元。一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一、某有限公司宿州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在交强险和商业险限额内赔偿张某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营养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办理丧葬事宜的误工、交通费合计806,421.47元(其中交强险120,000元);二、某有限公司宿州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在保险限额内支付某总医院医疗费251,781.04元;三、驳回张某对尹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425元,由某宿州分公司负担。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一审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中,针对某宿州分公司上诉提出的1.要求在整体医药费中酌定扣除10%-15%的非医保用药费用的问题,因某宿州分公司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张某某在接受医院抢救和治疗过程中存在非医保用药支出及数额。因此对某宿州分公司该项诉求,本院不予支持。2.要求确认张某某实际住院天数为112天的问题。根据《某总医院入院记录》和《某总医院死亡记录》记载表明,张某某入院时间是2019年9月12日22时26分,死亡时间是2020年1月2日10时40分,通过核算,张某某实际住院天数为113天,故,某宿州分公司主张张某某住院天数为112天不能成立。3.要求不予支持办理丧葬事宜费用问题。由于张某某死亡后,其亲属为其办理丧葬事宜,必然产生一定误工费、交通费损失,该损失属合理开支。虽张某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实际损失数额,一审法院依据本案具体情况酌情支持2,000元并无不妥。故,对某宿州分公司以张某未提供合法有效的证据为由,不承担该项费用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4.关于某宿州分公司认为张某某因颅脑损伤继发感染死亡与某总医院诊疗损害有关,要求鉴定原因力及责任划分的问题。由于某宿州分公司未提供任何合理医学解释、线索、证据来表明某总医院存在治疗过错并导致张某某死亡的产生。而张某某在皖北煤电总医院住院治疗113天里均未离开ICU室,存在外界感染的机率很低,且张某某死因已经公安机关鉴定,综合分析认为张某某应系颅脑损伤继发感染死亡。张某某死亡的根本原因是本案交通事故造成,现有证据无法认定某总医院存在医疗过错。故,某宿州分公司该项请求无任何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某宿州分公司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7,425元,由上诉人某有限公司宿州市分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欧阳顺审判员许劲松审判员刘柳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王志书记员刘相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律师价值: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住院百余天后因感染死亡,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全部的赔偿金,终审维持原判,包括保险公司不予认可的非医保用药、ICU期间的护理费、营养费等,均获得了赔偿
2020-08-140次
廷斌,安徽王良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xxx,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被告;胡xxx,女,住址同上。被告:安徽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胡xxx,该公司经理。原告朱XX与被告赵xxx、胡xxx、安徽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同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5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朱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廷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xxx、胡xxx、安徽某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朱XX诉称:原告与被告赵xxx是朋友关系,被告胡xxx是赵xxx的妻子,夫妻共同经营安徽某有限公司。被告赵xxx因资金周转需要,于2018年7月15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300000元,原告按照被告要求将该款转账至周xx账户。被告承诺于2020年1月24日偿还借款本金,如逾期按照月息3%计算,安徽某有限公司对该笔借款承担保证责任。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没有偿还。为此,原告起诉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00000元及违约利息,按照月利息3%计算,自2020年1月24日起至付清之日止;被告安徽某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赵xxx辩称:被告向原告借款属实。被告暂时没有偿还能力,愿意分期分批偿还。胡xxx、安徽某有限公司未做答辩。本院经审理查明以下事实:原告朱XX与被告赵xxx系朋友关系,被告赵xxx因经营安徽某有限公司需要,向原告朱XX借款。2018年7月15日,被告赵xxx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约定向原告借款人民币300000元,还款日期为2019年8月30日。当日,原告根据被告的指示将借款汇入周xx账户。2019年9月6日,被告赵xxx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内容是:“为了偿还周xx借款,本人于2018年7月15日向好友朱XX借款人民币300000元,并要求朱XX通过银行转账,将该笔借款直接转到周xx账户。朱XX转账后,本人已确认收到该笔借款,且该笔借款已用于偿还周xx的欠款使用。本人承诺将于2020年1月24日前向朱XX偿还该300000元。如逾期未还,则按月利率3%计付违约利息。以上借条是为替换原借条重新打的借条,该借条签订后,原借条作废。借款人赵xxx,2019年9月6日,并加盖安徽某有限公司印章”。借款到期后,被告没有偿还借款本息,原告起诉至本院。另,在原告起诉之前,被告赵xxx偿还了5000元利息。以上事实有原告陈述、被告辩解意见、及原告提供借据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告朱XX与被告赵xxx、安徽某有限公司之间的借贷担保关系,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原告向被告赵xxx提供了借款,被告赵xxx应当按照约定偿还。故原告请求判令被告赵xxx承担还款责任,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认为该笔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而要求被告胡xxx承担责任,没有向本院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安徽某有限公司在借条上加盖印章,视为对该笔借款的担保,双方对担保的方式没有约定,依法应当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双方关于逾期利息的约定,超出法律规定的部分,本院不予认可。被告已经偿还的利息,应从中予以扣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赵xxx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朱XX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00元及逾期利息(自2020年1月25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借款实际付清之日止,被告已经偿还的5000元利息应从总利息中予以扣减)。二、被告安徽某有限公司对上述内容承担连带责任。三、驳回原告朱XX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102元,由被告赵xxx、安徽某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二〇二〇年五月八日法官助理耿婷书记员陈小艺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2020-06-100次
XX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XX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埇桥区人民法院(2018)皖1302民初69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月1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太平XX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李XX的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1、其所承保的是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李XX的雇主赔偿责任损失不是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承保范围,一审法院错误的扩大机动车辆保险承担的范围;2、案涉保险合同在承保时已经指定宿州市XX公司为索赔权益人,作为保险合同纠纷案件,未经指定索赔权益人同意保险合同权益不能由李XX享有,一审法院的判决对于指定索赔权益人的合同权益没有予以保护;3、本案受害人所受伤害与保险车辆没有联系,受害者本人是事故责任人,是受害者本人与事故另一当事人周X所致,与案涉车辆无关;4、李XX的诉讼依据是基于李XX自愿与他人达成的调解协议,其不是案件的当事人,该调解书对其没有约束力。案涉受害人所遭受的损失没有相关的证据予以佐证,不能认定损失是否真实存在。李XX答辩称:1、案涉投保车辆因未关闭远光灯发生交通事故致使余X受伤,案涉车辆承担事故次要责任,是经公安机关、司法机关确认的事实。余X以提供劳务者受害为由起诉案涉车辆实际所有人。其以雇主身份赔偿了余X,其赔偿他人后,有权利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要求保险人赔偿,且余X起诉的赔偿数额亦是在案涉车辆事故次要责任范围内;2、虽然保险合同是由案外人宿州市XX公司与太平XX公司签订,但是其与宿州市XX公司之间有挂靠协议,其作为车辆的所有人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3、第三人是不特定的主体,具有相对性,只有发生事故后有具体的受害人时,才具体化和特定化。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旨在确保第三者因交通事故受到伤害时能够通过保险获得救济,以确定不特定的第三者利益。交通事故的发生纯属偶然,车上人员、驾驶员、投保人及被保险人都有可能成为受害者,与通常情况下的第三者并无不同,因此本案属于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约定的赔偿范围;4、其与余X调解行为是为了缩小保险公司赔付金额,事故中受害人起诉赔偿金额是603074元,经人民法院调解,一次性支付共计10万元,大大降低了赔付金额,其是在维护宿州市XX公司的利益。受害人在一审中提供医药费票据、伤残鉴定、护理依赖鉴定等证据,证实受害人所遭受的损失是客观存在的。因此,其调解行为对宿州市XX公司具有约束力。李XX一审法院诉讼请求:判令太平XX公司支付保险金267671.44元。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双方对本次交通事故发生的事实及责任认定无异议。李XX系皖L×××××号车的实际车主,该车挂户在宿州市XX公司经营,宿州市XX公司作为被保险人,在被告太平XX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额100万元,且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后,李XX就其与雇佣的驾驶员余X、太平XX公司在法院诉讼,并经一二审法院判决及调解,李XX共赔偿余X经济损失267671.44元。一审法院认为:宿州市XX公司作为投保人,为李XX实际所有的皖L×××××号车在被告处投保了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险,该保险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为有效合同。李XX作为该保险车辆的实际所有人,在已先行赔偿了该车的第三者余X经济损失267671.44元损失后,依据保险合同诉讼被告太平XX公司在保险合同责任限额内予以理赔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余X虽然是皖L×××××号车的驾驶员,但其在事故发生时已脱离了本车,其已成为第三者,该事实已经二审法院判决认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太平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在保险责任赔偿限额内支付李XX垫付款267671.44元。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658元,由太平XX公司负担。当事人二审均未能提供新的证据。归纳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是:1、李XX是否是本案适格主体;2、本案余X是否能够认定为案涉车辆事故的第三者,继而判断太平XX公司是否应当承担保险责任。关于焦点1,根据李XX一审提供的挂靠经营合同等证据,案涉皖L×××××号车辆实际车主系李XX,李XX就案涉车辆具有保险利益,故其在赔偿余X经济损失后有权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起诉,太平XX公司的该节上诉意见,本院不予支持。关于焦点2,判断余X在发生交通事故时是否属于皖L×××××号车辆第三者,主要看本案交通事故造成余X受伤是否与皖L×××××号车辆的行驶行为有关。案已查明,事故发生时,余X已经脱离皖L×××××号车辆,虽然余X受伤并非系皖L×××××号车直接碰撞所致,但根据本院生效的(2015)宿中民三终字第00837号民事判决认定,余X虽未与车辆发生接触,但车辆临时停车未关闭远光灯,影响了案外人车辆的正常行使,造成案外人车辆与余X相撞的交通事故。事故责任认定书亦认定案涉车辆的驾驶员余X负事故次要责任。太平XX公司承保的系车辆第三者责任险,应当包括车辆行使过程中可能对第三者造成的事故风险。余X发生事故时已经脱离车体,且其受伤与太平XX公司承保的车辆的侵权行为具有直接因果关系,故李XX在赔偿余X经济损失后,有权依照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的约定向太平XX公司要求理赔。根据生效的民事判决书和民事调解书,李XX已赔偿267671.44元。1、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1770号民事判决认定余X在某集团总医院治疗华某医疗费239530.64元,李XX作为雇主承担70%的赔偿责任,赔偿余X医疗费167671.44元,上述责任系李XX承担的雇主责任,不能完全等同于太平XX公司应当承担的保险责任。案涉事故责任书认定,太平XX公司承保的车辆在本次交通事故中负事故次要责任,应承担40%的保险责任,故该部分医药费太平XX公司应承担95812.25元的保险责任。2、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2017)皖1302民初10207号民事调解书载明,李XX赔偿余X10万元。余X因事故造成一级伤残,护理依赖一级。按照法律规定,余X的各项损失远远高于10万元,李XX赔偿10万元并不超过太平XX公司应承担的40%保险责任,应当在第三者责任保险范围内赔偿给李XX。综上,太平XX公司应赔偿李XX保险金195812.25元。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部分判决结果有误,本院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安徽省埇桥区人民法院(2018)皖1302民初6913号民事判决;二、中国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李XX保险金195812.25元;三、驳回李XX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2658元,由中国XX公司承担2000元,李XX承担658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315元,由中国XX公司承担4000元,李XX承担1315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欧XX审判员李XX审判员张奥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刘X书记员刘XX附:本判决适用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申。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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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
10进行正当防卫?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二、不法侵害人是否有权防卫不法侵害人有权防卫。正当防卫并不仅限于合法的防卫主体,对于部分侵害行为的实施者也享有一定的自卫权。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查看2022-05
10赔吗?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二、误工费全责方出还是保险公司交通事故伤者的误工费的赔偿由保险公司在限额内赔付,如果超出限额的,由责任人进行赔偿。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查看2022-05
10同?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二、无权代理合同可撤销还是无效可以,合同撤销权是指撤销权人因合同欠缺一定生效要件,而享有的以其单方意思表示撤销已成立的合同的权利。如果合同是因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或者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所订立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该合同。可撤销合同的情形主要有如下几种:(一)合同是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二)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三)乙方以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所订立;(四)必须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向法院仲裁机构申请。(五)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善意相对人在合同被追认之前可以行使撤销权。(六)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善意相对人在合同被追认之前可以行使撤销权。(七)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实施或无偿、低价转让、处分其财产的行为,受损害的债权人有权行使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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