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 法律快车 > 合肥律师 > 付廷斌律师 > 亲办案件 > 案件详情
律师信息

关于张xx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建议撤销案件法律意见书

作者:付廷斌律师 发布时间:2022-10-14 浏览量:0

关于张xx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

建议撤销案件法律意见书

尊敬的警官:

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安徽王良其律师事务所接受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嫌疑人张xx本人的委托,指派付廷斌、时可敬律师(以下简称“辩护人”)作为其辩护人参与本案的诉讼活动。接受委托后,辩护人依法会见了张xx,较为全面地了解并研判了本案案情,对本案的来龙去脉有了全面的掌握。

辩护人认为,张xx自始至终作为一个受骗者,根本不可能知道为其“办理贷款”的贷款公司系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其根本亦不可能具有帮助信息网络犯罪的故意。本案没有任何证据能够证明或者推定张xx具有“明知”的故意,张xx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应当对张xx作撤销案件处理。辩护人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提出如下法律意见。

一、张xx系被欺骗、被利用而提供银行账户,其主观上不可能知道为其“办理贷款”的贷款公司提供的所谓“技术渠道”系为网络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

根据辩护人会见张xx时了解到的情况以及张xx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证据,张xx因生意周转有压力,于是联络贷款公司帮其办理贷款。因办理贷款需要近期银行流水证明符合贷款资格,而张xx本人的近期流水不够,于是该“贷款公司”称可以为张xx提供渠道办理流水过账,并承诺该技术渠道作出的流水完全真实且渠道合法。作为回报,张xx需在贷款办理成功后需向其支付“五个点位”的办理费用。

本案不可回避的一个基本事实是:张xx之所以提供自己的银行账户,是因为贷款公司承诺可以提供合法渠道制作真实流水用以提交贷款审核。在张xx委托“贷款公司”办理贷款申请的整个过程中,张xx都是在该“贷款公司”的欺骗下行为,对于如何办理、何处办理、需要何手续办理均系该“贷款公司”安排操作。

因此,张xx系基于上游“贷款公司”的虚假承诺以及事实欺骗而陷入了错误认识,从而被利用交付了自己的银行账户。张xx自始至终都处于一种不知道也不可能知道上游网络犯罪存在的状态。根据刑法理论,本案属于“利用不知情者”的间接正犯的情形,张xx作为被骗者、被利用者,因为从根本上对上游犯罪不知情,缺乏故意要件,因而不构成犯罪。

二、指控张xx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不能成立,张xx不仅没有任何获利,反而向“贷款公司”支付了包含路费在内的办理贷款费用,张xx在本案中完全是一个被害人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第八条的规定,认定帮信罪中的 “明知”故意,应当根据行为人收购、出售、出租信用卡、银行账户等的次数、张数、个数,并结合行为人的认知能力、既往经历、交易对象、与实施信息网络犯罪的行为人的关系、提供技术支持或者帮助的时间和方式、获利情况以及行为人的供述等主客观因素,予以综合认定。

本案中,张xx与实施信息网络犯罪的上游人员并不认识,张xx联系办理贷款业务的“贷款公司”人员也系张xx在网络上认识。因此张xx不可能基于既往经历或者基于共同关系实施帮助行为,本案中,指控张xx构成帮信罪仅有可能是基于张xx从中可能获利的假设。然而显而易见的是,张xx在本案中不仅没有任何获利(如上文所述,张xx并非基于出租、出售的获利目的交付银行账户,其是基于被欺骗的事实而交付银行卡),其作为受骗人反而受有损失(张xx同“贷款公司”人员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能够反映出张xx不仅需要向“贷款公司”支付“五个点位”的办理费用,期间的路费等办理贷款的必要费用也需张xx支付)。因而指控张xx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逻辑上根本不可能成立。

既不是因为同上游人员相识、也不是为出租、出售银行账户获得收益,能够使得张xx将银行账户交付给“贷款公司”提供的“技术渠道”人员的可能性只有一种——张xx是被欺骗交付了银行账户。结合微信聊天记录反映出的张xx的认知能力,张xx对于贷款办理、银行流水走账等并不熟系。基于双方巨大的信息差,“贷款公司”人员欺骗张xx能够成功“进件”(指成功办理贷款),在张xx确实见到如何“流水对冲”而萌生退意时,该“贷款公司”人员却称“为资金安全”“测试安全风险”从而继续欺骗张xx交付其银行账户。在张xx已经被欺骗陷入认识错误的状态下,即使流水制作过程有些异常,张xx也不可能认识到该行为系实施信息网络犯罪。况且,微信聊天记录也反映出张xx仅能认识到自己的银行账户系被用于他人还款继而进行理财。因此,无论客观上张xx的银行账户是否被用作网络犯罪的支付结算账户,无论客观上法益是否确受侵害,张xx因欠缺“明知”的故意这一核心构成要件,无论如何,指控张xx构成帮信罪都是淡薄且荒谬的。

因此,综合以上,张xx根本不可能是帮信罪的犯罪嫌疑人,其在本案中作为一个被骗走银行账户从而被利用的被害人,被公安机关错误地立案、错误地执行了刑事拘传措施、错误地提起了指控。诚然,网络犯罪作为近年来成上升趋势的一类犯罪,值得严格适用法律予以打击;诚然,被害人因有财产损失其利益应当得到补偿;诚然,帮信犯罪作为下游帮助类犯罪,加大了电信诈骗等网络犯罪的查处难度,从而应当被严厉查处。但这均不代表可以盲目扩大打击范围从而错误地指控根本没有犯罪故意反而应当是被害人的人构成帮信罪。辩护人认为,张xx不构成犯罪,本案实应全面查清事实,对张xx作出撤销案件处理。

以上意见,敬请贵院采纳。谢谢!

此致

Xx县公安局

辩护人:付律师、时律师


二〇二二年六月九日


付廷斌律师

付廷斌律师

服务地区: 全国

服务时间:09:00-21:00

律所机构: 安徽王良其律师事务所

152-5609-5680

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