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权的最新法条有哪些
导读:
根据最新的《民法典》规定,居住权作为一种用益物权,对房屋所有权进行了一定的限制。具体法条包括第三百六十六条至第三百七十一条。
1.根据这些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和使用他人的住宅,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2.居住权的设立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并包含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住所、住宅位置、居住条件、居住权期限等条款。
3.居住权通常是无偿设立的,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并不得转让或继承。
4.设立了居住权的住宅原则上不得出租,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
5.当居住权期限届满或居住权人死亡时,居住权即告消灭,并应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6.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可以参照适用居住权的相关规定。
1.居住权的约定内容主要包括住宅的位置、居住的条件和要求、居住权期限以及解决争议的方法等。这些条款应当在当事人之间以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时明确约定。
2.居住权是否支付使用费、是否允许出租等事项也可以由当事人进行约定。
3.需要注意的是,居住权作为一种用益物权,原则上不需要向房屋所有权人支付使用费,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
4.设立了居住权的住宅原则上不得出租,除非当事人之间另有约定。
1.居住权的设立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并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
2.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登记是居住权设立的法定程序。
3.在居住权设立后,居住权人可以对房屋进行占有和使用,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4.当居住权期限届满或居住权人死亡时,居住权即告消灭。此时,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手续,以确保居住权的消灭得到法律认可。
5.在居住权消灭后,如果房屋所有权人希望再次设立居住权,需要按照法律规定重新进行设立程序。
总的来说,居住权作为一种用益物权,在民法典中得到了明确的规定。居住权的设立、内容以及消灭等方面都需要遵守法律规定,以确保当事人的权益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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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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