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所有权保留的相关规定有哪些
导读:
所有权保留是民法典中的一项重要规定,它指的是在买卖合同中,当事人可以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其他义务时,标的物的所有权仍属于出卖人。
这一规定体现了法律对于交易安全的保护,确保出卖人在买受人未履行合同义务时仍保留对标的物的所有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四十一条明确规定了所有权保留的相关内容,即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
该条还规定出卖人对标的物保留的所有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这一规定进一步明确了所有权保留的效力和限制。
所有权原始取得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最初取得财产的所有权或不依赖于原所有人的意志而取得的所有权。原始取得的根据主要包括劳动生产、收益、征收、善意取得、添附、没收以及遗失物的拾得等情形。
1.劳动生产、收益是指民事主体通过自己的劳动生产活动获取劳动产品,以及通过扩大再生产取得其所创造的劳动产品。收益则主要是指收取孳息。
2.征收是指国家基于公共利益通过行使征收权,在依法支付一定补偿的情况下,取得土地、房屋等财产的所有权。
3.善意取得是指无处分权人将其动产或不动产转让给受让人时,如果受让人取得该动产时出于善意,则受让人将依法取得对该动产的所有权或其他物权。
4.添附主要有混合、附合和加工三种方式。在添附情况下,关于新的所有权的归属,应由当事人协商处理,或归一方所有,或归当事人共有。
如果不能达成协议,应归给新财产添附价值量的一方所有,但他要向原所附行为出于恶意的人请求经济补偿或赔偿损失。
所有权原始取得还包括没收和遗失物的拾得等情形。没收是指国家根据法律、法规采取强制手段剥夺违法犯罪分子的财产归国家所有。遗失物的拾得则是指拾得人根据法律规定取得遗失物的所有权或其他物权。
除了上述常见的所有权取得方式外,还有一些特殊的情形需要注意。例如,《民法典》中关于所有权保留的规定就是一种特殊的所有权取得方式。
1.在买卖合同中约定所有权保留条款时,出卖人在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其他义务时仍保留对标的物的所有权。这一规定旨在保护出卖人的利益,确保交易安全。
需要注意的是,出卖人对标的物保留的所有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这意味着如果出卖人未进行登记而善意第三人取得了标的物的所有权则出卖人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权利。
2.另外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如继承、赠与等也可能涉及所有权的特殊取得方式。这些情形下的所有权取得方式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和处理。
在处理这些特殊情形时应当遵循法律规定并充分考虑各方当事人的权益和利益平衡原则以确保公平、公正地解决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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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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