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样区分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
导读:
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用工主体资格不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只有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能成为合法的用工主体,自然人是不能成为用工主体的。
劳务关系则无此限制,用工主体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2.主体地位不同:
在劳动关系中,劳资双方具有一定的从属性,这种从属性包括人格上的、经济上的以及组织上的从属性。
在劳务关系中,劳务提供者与用工者是一种平等的民事主体关系,对于用人单位的从属性比较弱。
3.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同:
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必须按照法律或规章的规定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单位职工在从事工作的过程中受到损害时可以进行工伤认定。
在劳务关系中,用人者不负有为提供劳务者办理社会保险的法定义务,对于在提供劳务的过程中受到损害的则根据不同情况区别对待,不走工伤程序。
4.报酬支付的形式不同:
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的工资需遵循按劳分配、同工同酬的原则,且必须遵守当地有关最低工资标准的规定。
在劳务关系中,报酬支付由双方约定,往往一次性即时清结或按阶段支付。
5.纠纷解决途径不同:
因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必须先经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劳动仲裁是民事诉讼的前置程序,未经仲裁不得诉讼。
因劳务关系发生的争议后,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直接至法院起诉,不需要先经过劳动仲裁程序。
劳务关系是一种特殊的法律关系,主要具有以下特征:
1.双方地位平等:在劳务关系中,提供劳务者和用工者都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他们之间不存在人身隶属性。
2.工作风险自担:一般情况下,提供劳务者自行承担工作风险,除非用工方提供工作环境和工作条件。
3.基于合同成立:劳务关系是基于民事法律规范通过劳务合同建立的。该合同可以是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其它形式。
4.主体具有不特定性:劳务关系的双方主体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且不局限于特定的双方。
在阅读本文后,你一定对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有了更深入的了解。
对于这两者之间的法律界限,你有何疑问或看法?欢迎在法律快车留言,与我们分享你的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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