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安抗辩权的构成所需条件是什么
导读:
1.须合同成立后,后履行方有不能履行或可能不能履行的情形。即合同成立后,后履行方的当事人发生变化,并且这种变化导致其不能履行合同义务或可能不能履行合同义务。
2.须先履行方掌握了后履行方不能履行或可能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确切证据。即行使不安抗辩权的举证责任在先履行方,其应有证据证明对方不能履行合同或有不能履行合同的可能性。没有确切证据即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3.须双方债务因同一双务合同而发生。不-安抗辩权与同时履行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同属于双务合同的履行抗辩权,只有在当事人互为对待给付、一方不履行是导致对方履行利益无法实现的情形下,才有必要产生另一方的履行抗辩权。
4.须合同的履行有先后顺序。不安抗辩权是合同的先履行方在其预期利益有不能实现的危险时享有的履行抗辩权,其发生的前提是权利人负有先履行义务,因此,不-安抗辩权不发生于同时履行合同的情形,也不发生于先履行方不履行之时。
5.当事人中止履行的合同义务必须是基于同一法律关系产生的与债务人的债务有关的义务。
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情形有:
1.后履行的对方当事人的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2.对方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3.对方丧失商业信誉;
4.对方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法律快车提醒您,双务合同中的抗辩权包括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三种。
1.目的相同
无论何种抗辩权,其目的都在于能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维护当事人的权利;维护交易次序,增进当事人之间的协作。
2.适用范围相同
三种抗辩权只能发生在双务合同中,并且是因同一双务合同中互负债务。三种抗辩权均只能存在于双务合同中,单务合同中无从发生。所谓双务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互负对待给付义务的合同。即一方当事人愿意负担履行义务,旨在使对方当事人因此负有对待给付的义务。由于抗辩权产生的基础在于合同双方权利义务在本质上的牵连性,因此抗辩权仅适用于双务合同,而不适用各类单务合同及非真正的双务合同。
3.权利效力相同
此三种抗辩权均属于延期抗辩权而非永久抗辩权。因此均仅能使对方的请求权在一定期限内不能行使,而不能消灭请求权也不能消灭自己所负担的债务,当对方当事人履行其义务或提供提保后,抗辩权归于消灭,必须恢复履行自己的义务。
4.行使方式相同
抗辩权是双务合同当事人所享有的一项权利,依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对此法院或仲裁机构不得依职权主动援用。当事人如不行使此项权利,又不履行自己义务,即应负逾期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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